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
市驻罗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罗平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
贯彻落实。
市驻罗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罗平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
贯彻落实。
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罗平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罗平县委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推进精准扶贫提前脱贫摘帽的实施意见》(罗发〔2015〕26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3〕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是指按照《中共罗平县委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推进精准扶贫提前脱贫摘帽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扶持重点、工作任务分配,各级政府筹集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二章 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三条 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县直部门整合项目资金、社会融资、社会募集、企业捐赠资金等用于精准扶贫区域和范围的资金。
第四条 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中央、省、市级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安排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县级安排及筹集、整合、融资、捐资等用于精准扶贫的专项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并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工作领导审批,下达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整合项目到精准扶贫地区的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和项目批复规定的用途使用。社会融资、社会募集、企业捐赠资金纳入扶贫专户管理。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为推动工作落实,切实加强对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县委、县政府成立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六条 精准扶贫专项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扶贫地区修建改善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村容村貌整治、文化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用于扶贫地区补助农户危房改造和重建。
(三)用于扶贫地区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四)用于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支持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务输出进行的技能培训。
(五)用于支持缓解农村扶贫地区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扶持建立扶贫村互助资金,对扶贫地区增加扶贫对象收入的种养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市场流通企业等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第七条 精准扶贫专项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偿还各种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公楼和职工住宅建设。
(五)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精准扶贫专项建设资金必须及时下达。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或上级财政下达的扶贫专项资金,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扶贫项目第一笔启动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乡镇(街道)。
第九条 精准扶贫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一)精准扶贫专项建设资金纳入县级扶贫专户管理,实行县级财政统一报账。
(二)乡镇(街道)财政所将精准扶贫专项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要求到县级财政报帐。
(三)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安排,全额用于精准扶贫、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项目。
(四)精准扶贫专项建设资金使用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需要进行招投标建设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及报账程序
(一)资金拨付:建设工程根据到位资金预付单项工程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农户危房改造及重建补助除外),以后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验收结束前,累计拨付项目资金不得超过80%。
(二)报账程序及相关凭证
1.对精准扶贫补助农户危房改造和重建资金,工程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定点责任领导组织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和有关人员按标准进行登记造册,农户签字盖章认可,项目村小组村(社)长,村(居)委会认定,乡镇(街道)定点责任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财政部门核销。
2.精准扶贫自然村公益性建设工程,属群众投工投劳自建工程、购买物资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凭购货物资发票,经项目村小组村(社)长,村(居)委会认定,乡镇(街道)定点责任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财政部门核销。
3.精准扶贫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的,招投标必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供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单、验收单、发票,经项目村小组村(社)长,村(居)委会认定,乡镇(街道)定点责任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核销。
4.用于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劳务输出进行技能培训的资金,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报账。具体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地点、内容、天数。
(三)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核销。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精准扶贫建设资金,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精准扶贫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精准扶贫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上级部门下达的精准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二条 精准扶贫建设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扶贫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审计、财政、扶贫、纪检监察、项目主管部门对建成的扶贫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乡镇(街道)和部门相关考核。
第四章 精准扶贫建设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精准扶贫建设资金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县级精准扶贫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日常检查和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违纪问题。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精准扶贫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精准扶贫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精准扶贫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政府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罗平县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