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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
  • 发布日期:2015-12-04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332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县直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入户项目建设补助办法》、《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建设资金筹集方案》、《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考核验收办法》、《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驻村扶贫干部选派和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陆良县委办公室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





中共陆良县委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


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根据《中共陆良县委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扶贫开发攻坚的意见》(陆发〔2014〕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方案管理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项目到村、扶持到户、缺什么补什么、整合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安排、统一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从各项目乡镇、村的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群众满意的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对象。以芳华镇双合村、高栗树村等10个村委会和活水乡新台子村委会为对象,以自然村为单元。
 
   (三)实施方案的重点。围绕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项目资金优先保障和解决与改善贫困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群众收入关系最密切的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

  (四)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科学可行。具体内容是:基本情况、主要困难、有利条件、主要目标任务、建设项目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五)实施方案的编制。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规划编制指导组,指导项目乡镇、村编制好实施方案。具体程序是:

    1.认真调查研究。深入项目乡镇、村,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和走访农户,认真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掌握基本情况。

    2.推选重点扶贫建设项目和扶持户。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分析贫困原因,明确发展思路,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扶持到乡到村到户的建设项目,逐村、逐户建档立卡。

   3.公示建设项目和扶持户名单。将群众推选的建设项目和扶持户名单在本乡镇、本村张榜公示、公告。

   4.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对群众公选的扶贫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编制实施方案。

   (六)实施方案的审定。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论证,修改、完善后报市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七)项目建设规划的审批。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实施方案和市、县两级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市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各部门整合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复。

    二、项目管理

   (一)建立责任制。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建设项目要落实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建设内容、开工竣工时间、工程造价、资金补助、项目质量、项目进度作出具体规定。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负全面责任。

   (二)严把项目建设质量。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依靠行业部门,按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实施项目,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强项目建设督查。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要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测。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管理、资金投向进行督促检查。

   (四)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完备项目建设资料,做好建档立卡工作。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按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项目建设初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乡镇牵头各项目村按照考核验收办法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填写相关表格,打出自评分,并形成自检自查书面报告,报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乡镇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各项目村进行全面考核初验,打出综合考评分,形成考核验收报告报市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严格项目验收。在县级初验的基础上,由市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时除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竣工总结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报告外,还需有项目乡镇、村制订的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建成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
入户项目建设补助办法

   为明确和统一入户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不搞面面俱到。

  (二)坚持优先扶持贫困农户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

     二、补助标准

    (一)安居、能源建设补助标准

   1.安居房。对危房和无房的贫困户,建设一幢100平方米以上、具有抗震能力、人畜分居、整洁实用的安居房,每户补助10000元。有房但需要维修和加固的,每户补助3000元。

   2.一池三改。每新建1口标准化沼气池和配套改造卫生厕、卫生畜厩、厨房“三改”的农户,每户补助3200元。其中,新建1口沼气池补助2000元,改造1个卫生厕补助500元,改造1个卫生畜厩补助500元,改造厨房(节能灶)补助200元。

   (二)水利建设补助标准

   1.小水窖。新建蓄水量25立方米的小水窖1件,补助2000元(不足25立方米的每立方米补助80元)。

   2.小水池。新建蓄水量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小水池,每立方米补助150元。
其他需要实施的项目,补助标准参照行业补助标准进行。

   三、补助办法

  (一)坚持公示、公告制。入户工程项目要做到建设内容、物资采购、资金兑现公开透明。要结合村务公开,张榜公告补助对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及资金兑现和物资发放等情况。

  (二)实物补助。根据各地实际和群众意愿,入户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实物补助,所需物资由项目乡镇或村委会统一采购,专人保管,严格发放程序,防止物资、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

  (三)现金补助。入户项目可实行现金补助,但必须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后,在受益户主到场、村干部到场、项目乡镇财政所及扶贫办工作人员、驻村扶贫干部到场的情况下,集中兑现现金补助,受益户主需在资金兑现花名册上签字按手印,有关经办人要签字负责。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扶持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重点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展社会事业的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县乡财政部门对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县财政局设立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各级政府安排、部门投入、企业及社会筹集的专项扶贫资金;乡镇财政所设立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县级财政拨入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凡是进入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经批准项目的直接性支出,不得用于接待、办公、工作人员补贴等非直接性支出。

    第五条 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凡纳入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经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乡镇扶贫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所按程序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由乡镇财政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投向。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村内道路硬化;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第七条 乡镇、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要求,实施物资采购。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应向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由县政府采购机构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需要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乡镇统一汇总形成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监察、审计、财政、扶贫部门联合组织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九条 项目乡镇应根据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工程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工程的管理协调及考核奖励,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实施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扶贫资金,截留、挪用专项扶贫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扶贫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使用专项扶贫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扶贫资金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
资 金 筹 集 方 案

 
     为确保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

   (一)分级负担原则。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负责筹集,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筹集市级投入的建设补助资金;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县级及其以下各级投入的建设资金。

   (二)整合资金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级各类支农项目资金,优先安排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争取支持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发挥地方或部门优势,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反映,争取中央、省、市各类项目建设资金,支持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项目建设。

   (四)社会参与原则。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捐资捐物,形成多渠道支持,全社会共同关心扶贫开发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筹资渠道

   (一)财政渠道。市、县两级财政通过预算内各筹集投入1100万元。

   (二)项目渠道。通过争取中央、省各类项目建设资金整合投入7300万元。

   (三)社会渠道。通过挂钩帮扶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捐赠筹集投入不低于1100万元。

    三、具体筹资方式

   (一)县级财政通过预算内筹集1100万元。具体由县财政局负责。

   (二)整合各级各部门各类项目资金7300万元。各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任务,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分解,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先安排,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各挂钩帮扶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筹集1100万元。由县级挂钩领导、挂钩牵头单位、挂钩帮扶企业、乡镇及村委会共同筹集。

    四、有关要求

   (一)在市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投入资金在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第二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启动;其他渠道的投入资金须在项目实施期内(2年)落实到位。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农资金必须优先安排到实施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的项目乡镇、村。

   (三)各挂钩帮扶单位筹集的资金统一交县财政专户,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拨付。

   (四)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企业、社会筹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筹资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五)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筹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本部门、单位、企业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对未完成筹资任务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
考 核 验 收 办 法

 
      根据《中共陆良县委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扶贫开发攻坚的意见》(陆发〔2013〕3号)和《中共陆良县委办公室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挂钩帮扶责任制度的通知》(陆办发〔2014〕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原则

   (一)考核对象

     实施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的乡镇、村委会,挂钩帮扶单位和企业;驻村扶贫干部,项目乡镇党委、政府,项目村“两委”。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体现客观公正,对有关项目乡镇、村的各项建设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考核评价。

     2.坚持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所有考核指标实行量化,以量化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各项目乡镇、村目标、任务落实情况;整合资金、挂钩帮扶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二)评分标准。围绕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对具体指标进行分解,量化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详见《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绩效考核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挂钩帮扶机关企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其中:

    1.各项目村综合评分=县级考核综合评分×40%+曲靖市级考核验收评分×60%。

    2.乡镇考核评分=本乡镇实施“整村推进”的全部村委会综合评分的平均分。

    3.乡镇综合评分=县级对乡镇的考核评分×40%+曲靖市级对乡镇考核评分×60%。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程序。按自检自查、统一考核、综合评价三个步骤进行。

    1.自检自查:由项目实施乡镇对照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填写自检自查的相关表格,打出自评分,形成自检自查书面报告,报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统一考核:在乡镇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考核初验,打出综合考评分,形成考核验收报告报市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综合评价:自检自查和考核验收结束后,由市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自检自查和统一考评的情况,对项目乡镇、村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综合评分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方法。考核验收采取“听、访、看、查、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听”:听取项目乡镇、村和驻村扶贫干部的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掌握贫困村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访”:采取个别走访的形式,深入农户调查了解,倾听群众的反映,对量化指标进行直观验收。

   “看”:考核组根据考核验收的需要,实地查看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质量等。

   “查”:认真查阅反映建设工作的相关资料,包括与此密切相关的各类报表、帐务、总结和工作落实情况的原始记录、照片等,对“听”的情况进行核实。

   “议”:在“听、访、看”的基础上,考核验收组进行集中评议定性分析和定量评分,形成综合考核验收报告。

    四、考核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县委、县政府对每批综合考核前3名的村委会给予表彰,并对驻村扶贫干部给予5000元/人的奖励;完成整合项目资金任务的单位或投入帮扶资金20万元以上的挂钩帮扶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整乡、整村推进工作纳入县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作为衡量乡镇党政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干部延长挂职时间1年,不合格不出村;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村,县直挂钩帮扶单位的主要领导,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绩效考核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2.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挂钩帮扶机关企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陆良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
驻村扶贫干部选派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陆良县委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扶贫开发攻坚的意见》(陆发〔2014〕3号)和《中共陆良县委办公室  陆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挂钩帮扶责任制度的通知》(陆办发〔2014〕4号)要求,为做好全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驻村扶贫干部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驻村扶贫干部选派的对象及条件

   (一)在整乡整村推进11个挂钩帮扶单位和部门中选派11名驻村扶贫干部安排到11个村委会开展扶贫工作。下派的驻村扶贫干部驻村入户组织开展扶贫工作,担任所在行政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该村党总支书记和主任任副组长,村委会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驻村扶贫干部下派任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驻村扶贫干部的选派程序

   (一)驻村扶贫干部的选派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二)有选派任务的单位初定人选,报县委组织部按照选派驻村扶贫干部的具体要求确定。

   (三)人选确定后,名单送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派出单位按有关程序妥善办理好有关手续。

    三、驻村扶贫干部的管理

   (一)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驻村扶贫干部下派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县委组织部负责下派工作的人员安排、集中培训、检查落实。乡镇党委负责驻村扶贫干部的日常管理。村党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驻村扶贫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派出单位要按要求选派优秀干部,并做好派出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在物力、财力、项目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驻村扶贫干部下派期间原职级、待遇不变,行政关系留在原单位,并由派出单位给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补贴。驻村期间因公出差的费用由所在乡镇报销。

    (三)驻村扶贫干部到任后,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机关干部形象,每半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年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派出单位应定期对下派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考察了解掌握。

    (四)驻村扶贫干部必须吃住在村、工作到户,驻村扶贫干部在下派期间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2天(包含因公出差时间)。

    (五)保持驻村扶贫干部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驻村扶贫干部驻村期间不再承担原派出单位的具体工作;驻村扶贫干部在驻村工作期间原则上、不调整更换,如因调离原辖区范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更换的,必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调整更换。

    (六)驻村扶贫干部任职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后,各选派单位要妥善做好工作安排。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经过基层锻炼的干部。

     四、驻村扶贫干部的职责、工作任务及考核

    (一)工作职责。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挂钩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编制村级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实施方案;向本挂钩组有关领导汇报挂钩帮扶工作,提出帮扶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挂钩村的建设项目;积极协调本挂钩组筹措资金共同完成挂钩帮扶任务;认真做好本挂钩组的总结、考核工作;为挂钩帮扶村提供技术、信息、智力等方面的支持;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培训和动员组织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二)工作任务。按时完成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的各项建设任务。

    (三)考核奖惩。挂职期满,本人对挂职期间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由派出单位会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任期目标责任进行自检自查,填写好自检自查的相关表格,打出自评分,报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的考核组,对驻村扶贫干部完成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按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综合评分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驻村扶贫干部延长驻村时间1年,不合格不出村,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结果,县委、县政府对每批综合考核前3名的村委会给予表彰,并对驻村扶贫干部给予5000元的奖励。
   
    五、加强领导

   (一)选派驻村扶贫干部不仅是我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手段,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二)各选派单位要把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对选派驻村扶贫干部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各选派单位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此项工作,把好下派人员的素质关,要紧密结合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计划,定期研究挂钩帮扶工作和对下派干部的考察考核,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力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三)项目村委会要积极支持驻村扶贫干部的工作,主动向他们介绍镇情、村情,为驻村扶贫干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乡镇党委、政府要对驻村扶贫干部从严要求,大胆管理,使他们有职有权,同时还要为其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切实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放手、生活上关心。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县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陆良县2014年整乡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驻村扶贫干部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