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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扶贫有关政策简介
  • 发布日期:2015-12-04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436
 

 一、产业化扶贫的基本内涵。产业化扶贫是农业产业化的一部分,即通过在贫困地区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支柱产业,特别是通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农产品订单等多种方式,带动贫困农民调整结构、增加收入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产业化扶贫的目的是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态调整结构、增加收入、进而脱贫致富,载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产业化扶贫重点。主要是扶持发展贫困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多渠道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三、资金来源及补助政策。产业化扶贫资金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能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并直接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农户发展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所需的种畜(禽)、种子、种苗以及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补助。财政扶贫资金对单个产业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四、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一) 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农业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3、持续经营年满3年以上,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户以上;
   4、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无欠账,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是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法成立并运行2年以上,由农民组成并拥有成员在50户以上,贫困户比例较大,内部管理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
  (三)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必须将项目细化到实施行政村并组织农户形成生产联合体,明确联合体负责人,同时有相应的龙头企业作支撑。

五、项目编制申报和审批。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

(一)项目选择应遵循的原则:

 1、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2、建立完善扶贫模式和利益连接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参与性;
    3、坚持与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竞争力;
    4、技术先进成熟,确保良种良法推广;
    5、与其他扶贫项目紧密结合的原则。

(二)项目编制。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编制,由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扶贫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采取竞争择优选择办法,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可后,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与实施主体单位共同编制项目计划。计划文本应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绩效分析、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环节、实施计划、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

(三)项目申报按照省级统筹,州市负责,县抓落实的要求进行。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初审后联文上报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本州(市)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州 (市)扶贫、财政部门联文上报省级扶贫、省财政部门。省级扶贫、省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

六、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结束经审计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省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随机抽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农户受益、廉政制度执行情况,档案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