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贫开办发[2010]108
各州(市)扶贫办,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尽快解决缺乏生存条件贫困农户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使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质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扶贫开发的有关要求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开发是对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易地搬迁安置的特殊扶贫方式。易地扶贫开发以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群众为对象,以尽快稳定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以 “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易地扶贫开发工作。
第三条 易地扶贫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瞄准对象,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集中力量,整合资金的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小规模集中和插花安置为主的原则;坚持易地扶贫开发与工业化、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及安置条件
第四条 易地扶贫开发对象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年人均粮食不足300公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农户:
(一)人地矛盾突出。坡度在25度以下的基本农田人均不足0.3亩,无可供开垦利用的宜农土地资源,通过农田改造、水利建设也难以就地解决温饱的农户。
(二)气候环境恶劣。海拔高于2500米,无霜期不足100天,不适宜农作物生长的高寒冷凉山区的农户。
(三)石漠化程度高。干旱缺水,石漠化程度达30%以上地区的农户。
(四)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解决通路、通电、通电话、人畜饮水问题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居住分散的农户。
(五)自然灾害严重。因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丧失生产生活条件,而其它渠道难以获得补助资金的农户。
第五条 易地扶贫开发安置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规模集中安置点要选择通路、通电,就近能就医、就学,具有较好的光、热、水自然条件,土地资源丰富(能满足人均1亩农田地,户均0.3亩宅基地),宜于发展农业生产,无安全隐患的地点。
(二)插花安置要选择土地资源相对富裕,自然条件较好,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村,原则上转移安置贫困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和户均宅基地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现有水平。县级须全面掌握插花安置点的基本情况,严格把握插花安置对象,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搬迁农户与相关村社或当地农户签订相关协议,确保搬迁农户的宅基地、耕地、户籍等法律手续完整。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审批
第六条 年度易地扶贫开发计划的确定。由省扶贫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全省易地扶贫开发规划,结合易地扶贫开发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州(市)扶贫部门上报的计划,提出全省项目计划,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协商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后,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计划任务。
第七条 易地扶贫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各项目县(市、区)根据省年度下达易地扶贫任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委、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确定搬迁对象,落实安置地点,委托当地有关行业部门,通过勘测、设计,编制年度易地扶贫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必要性、迁出区基本情况、安置区建设条件、项目建设内容及技术方案、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目标、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易地扶贫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论证审批。由州(市)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县级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抄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州(市)发改部门。省级须在收到材料一个月内,对备案材料,特别是对部分特困县和特殊贫困群体、特殊贫困区域的易地扶贫开发项目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意见。在一个月后省级相关部门没有提出意见,即视为同意州(市)审核意见,州(市)即可下达批复文件。
项目论证审批必备附件:国土资源局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用地的审批文件;搬迁安置点饮用水水质化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建设局对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涉及安居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等安全方面的评审意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搬迁农户申请表;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搬迁农户花名册;易地扶贫开发项目插花安置自然村情况表;易地扶贫开发项目安置点土地基本情况表。
第九条 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的变更。项目一经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项目必须调整变更的,由州(市)扶贫部门和财政局在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范围内,共同严格审批,不得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投向,并将审批情况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建立易地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实行“四项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从搬迁对象的确定、安置点的选择到项目的规划、项目建设等环节都要有项目总负责人和分项目负责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易地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实行县级财政报账。易地扶贫项目专户资金不得拨入县级扶贫部门。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补助资金总金额的50%;对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补助资金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实行省、州(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项目实施前,省、州(市)、县结合实际,选择在报刊、电视、网站上,对易地扶贫的迁出地、迁入地、搬迁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投向等内容进行公示;乡、村两级要采取公开栏(墙)、村民会议等方式,对实施地点、搬迁农户、建设内容、资金补助等情况进行公示。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村就地取材设立永久标志碑,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建设项目、群众受益等情况,在标志碑上公告,长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易地扶贫开发项目实行廉政承诺制。州(市)扶贫部门要与县(市、区)扶贫部门、县(市、区)扶贫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实行廉政承诺制,建立廉政群众评议制、廉政群众评议员制,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扶贫项目活动,确保易地扶贫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制。按照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县级自评、州﹙市﹚全面考核和省级抽查的方法,对项目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与下年项目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要确保搬迁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急需解决的项目投入,重点用于搬迁群众的安居房、基本农田、人畜饮水、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安居房建筑面积户均不低于60平方米,并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对投入较大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整合资金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实行统计监测季报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统计监测的组织体系和指标体系,制定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统计监测方法,抓好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易地扶贫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文件材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的检查。检查重点是搬迁对象、工程进度、建设质量、资金投向、公告公示等。对当年实施的易地扶贫开发项目,县级扶贫部门要全面进行实地检查,州级扶贫部门检查面不低于40%;省级扶贫部门抽查面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项目的验收程序。工程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县(市、区)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单项工程的验收,同时以县为单位对整个易地扶贫开发总项目进行初验,由财政部门出具财务决算报告,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资金项目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由州(市)扶贫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考核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州(市)扶贫部门应提交《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易地扶贫开发项目验收考核统计表》;县级扶贫部门应提交《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竣工初验报告》、《易地扶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市、区),两年内不再安排易地扶贫开发项目。
(一)转移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的;
(二)不按政策解决转移安置农民土地、安居、户籍问题的;
(三)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完成转移安置计划或项目建设计划的;
(四)项目建设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五)项目实施前未公告,项目实施后未公示的;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调整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
第二十条 项目的移交。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及时按规定移交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属地管理。对规定之外的零星小型工程,应移交给农村基层组织。安置区的各类生产生活设施,要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使建设项目长期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后期管理。在安置区建成2年以后,进行后期考核。重点考核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情况,特别是脱贫致富情况,安置区管理服务体系的运行情况及服务能力,安置区各种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及效益评价等。
第六章 项目监察审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资金的监察审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参与项目的规划、论证、评审、检查、审计、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开发资金的,依法对项目责任人、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领导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易地开发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发〔2002〕22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