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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5-12-04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15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扶贫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支持的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能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并直接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任何负责计划编制、项目选择、立项审批、绩效考评等工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二)建立完善扶贫模式和利益连接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参与性;
(三)坚持与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技术先进成熟,确保良种良法推广;
(五)与其他扶贫项目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围绕县域产业规划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库。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编制,应当由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扶贫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采取竞争择优选择办法,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可后,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与实施主体单位共同编制项目计划。计划文本应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绩效分析、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环节、实施计划、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按照省级统筹,州市负责,县抓落实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注册登记、财务状况和管理制度等资格条件,并重点对项目受益贫困农户规模、带动农户就业增收等利益连接进行把关。对利益连接机制不健全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初审后联文上报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本州(市)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州 (市)扶贫、财政部门联文上报省级扶贫、省财政部门。省级扶贫、省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
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的,必须报省级扶贫、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设重点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重点发展贫困乡、村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通过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贫困农户的扶持,提高贫困农户收入。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对单个产业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农户发展农、林、牧、渔特色农业产业所需的种畜(禽)、种子、种苗以及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年度确定的产业项目补助标准执行。产业技术培训经费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购买设备、厂房建设、道路建设、征(租)地、支付人员工资以及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
   第十条 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23号),管理使用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最大化。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及时终止资金拨付或终止项目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应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县级扶贫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公开招投标。以农民投资投劳为主的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经群众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农业作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持续经营年满3年以上,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户以上;
   (四)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无欠账,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是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法成立并运行2年以上,由农民组成并拥有成员在50户以上,贫困户比例较大,内部管理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
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必须将项目细化到实施行政村并组织农户形成生产联合体,明确联合体负责人,同时有相应的龙头企业作支撑。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负全责。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要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监督,确保农民受益最大化。县、乡政府要组织农业、科技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科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要求,创新“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扶贫模式。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建立与贫困农户的合作关系,明确项目对贫困农户的具体带动机制和方法。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对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测,每季度上报一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经审计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州(市)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50%。省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随机抽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农户受益、廉政制度执行情况,档案管理等。项目验收不合格或违规使用财政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的,要认真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项目县(市、区)两年内不安排实施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