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贫开发【2013】3号
各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自2013年开始,对各州(市)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协调各种资源参与扶贫开发,落实扶贫开发责任;督促省级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确保纲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将《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间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反馈。
专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3年5月3日
2013年5月3日
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扶贫开发及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考核,切实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领导是行业扶贫第一责任人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巩固发展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定点扶贫、对口帮扶、社会参与、群众主体大扶贫格局,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举全省之力打好新一轮脱贫攻坚战,确保与全国一道共同实现全面小康。
二、考核目的
(一)确保如期实现《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目标任务。
(二)增强各级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其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对各州(市)、县(市、区)、省级相关部门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分析和判断形势,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四)实行奖优罚劣,为工作决策、干部任用、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逐级考核。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坚持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原则。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三)结果导向、注重实效。注重扶贫成效,强化结果运用。
(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各州(市)和省级相关部门扶贫开发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奖优罚劣。
四、考核对象
(一)16个州(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重点县;其它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县(市、区)。
(二)省级相关部门。
五、考核方式
(一)省负责考核各州(市)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和省级相关部门对《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的落实情况。州(市)负责组织考核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一年一次。
(二)省对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自评与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相结合,上级考评与专家参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省对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在次年进行。
六、考核内容
(一)对各州(市)的考核,主要包括年度内四个方面的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州(市)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专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及工作经费安排、整合各类资源、扶贫机构建设等情况。
2.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州(市)扶贫对象数量减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改善等情况。
3.扶贫工作实施情况。主要考核各州(市)整乡推进、整村推进、产业扶贫、技能培训、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工作的实施情况。
4.扶贫工作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各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扶贫对象瞄准、日常工作及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一。
(二)对省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考核年度内三个方面内容:
按照《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对其任务落实情况予以考核。
1.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建立了组织,落实了责任制,每年是否进行了专题研究,以及规划管理、目标管理、情况报送等方面的情况。
2.资金投入情况。主要考核省级相关部门每年在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安排上,对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投入倾斜、投入增长、投入到位等方面的情况。
3.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主要考核省级相关部门是否建立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考核,切实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领导是行业扶贫第一责任人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巩固发展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定点扶贫、对口帮扶、社会参与、群众主体大扶贫格局,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提高工作水平,举全省之力打好新一轮脱贫攻坚战,确保与全国一道共同实现全面小康。
二、考核目的
(一)确保如期实现《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目标任务。
(二)增强各级政府、省级相关部门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其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对各州(市)、县(市、区)、省级相关部门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分析和判断形势,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四)实行奖优罚劣,为工作决策、干部任用、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考核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逐级考核。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坚持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原则。公平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三)结果导向、注重实效。注重扶贫成效,强化结果运用。
(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各州(市)和省级相关部门扶贫开发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奖优罚劣。
四、考核对象
(一)16个州(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重点县;其它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县(市、区)。
(二)省级相关部门。
五、考核方式
(一)省负责考核各州(市)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和省级相关部门对《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的落实情况。州(市)负责组织考核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一年一次。
(二)省对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自评与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相结合,上级考评与专家参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省对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在次年进行。
六、考核内容
(一)对各州(市)的考核,主要包括年度内四个方面的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州(市)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专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及工作经费安排、整合各类资源、扶贫机构建设等情况。
2.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州(市)扶贫对象数量减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改善等情况。
3.扶贫工作实施情况。主要考核各州(市)整乡推进、整村推进、产业扶贫、技能培训、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工作的实施情况。
4.扶贫工作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各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扶贫对象瞄准、日常工作及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一。
(二)对省级相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考核年度内三个方面内容:
按照《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对其任务落实情况予以考核。
1.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建立了组织,落实了责任制,每年是否进行了专题研究,以及规划管理、目标管理、情况报送等方面的情况。
2.资金投入情况。主要考核省级相关部门每年在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安排上,对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投入倾斜、投入增长、投入到位等方面的情况。
3.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主要考核省级相关部门是否建立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二。
七、考核依据
(一)《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
(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发〔2012〕1号);
(三)《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云发〔2012〕3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五)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扶贫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职能,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预算安排、分配及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拨付文件,项目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
(八)统计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九)预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十)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八、考核组织
(三)《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云发〔2012〕3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五)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扶贫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职能,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预算安排、分配及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拨付文件,项目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
(八)统计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九)预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十)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八、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省级层面成立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
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电网公司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州(市)和省级相关部门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数据采集支持,并对考核结果初步认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组。考核组设在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选聘扶贫、绩效、区域经济、农村经济、公共行政管理、统计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州(市)可根据本州(市)实际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
九、考核实施
省对各州(市)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于当年3月15日前完成。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州(市)考核及自评。各州(市)按照考核办法,结合本州(市)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县(市、区)的考核;1月31日前完成州(市)自评工作;2月15日前将州(市)级自评报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重点县考核情况,以州(市)考核领导小组名义报省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考核组初审。每年2月25日前,考核组完成对各州(市)自评报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县考核情况以及有关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初审。
(三)实地考察。每年3月15日前,考核组根据各州(市)自评情况,至少选择三分之一的州(市)、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
(四)综合考核。每年3月25日前,考核组根据各州(市)自评情况、结合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完成对各州(市)扶贫开发情况的全面考核,分别评定出A、B、C、D等4个等次,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认定。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凡发生被纪检、审计等认定以及媒介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州(市)取消“A、B”级评定资格。
(五)考核结果报批和通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呈报考核结果,待批复后通报各州(市),并在省扶贫办网站上公告。依据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省级自评工作;4月30日前将省级自评报告、省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重点县考核情况,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六)数据来源。凡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或省级相关行业部门有统计数据的指标,由考核组收集;其他指标,由各州(市)收集填报。省级相关行业部门和各州(市)填报数据,需经省统计局审核、认定。
省级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由各牵头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扶贫办。
十、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细化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切实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并把扶贫开发工作列为各级政府,督察部门的重要督察事项。
十一、结果运用
(一)对州(市)的考核
1.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州(市),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年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奖励和倾斜。同时,作为州(市)级扶贫部门评选年度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2.对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州(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考核结果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州(市)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省级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落实情况,由省扶贫办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在领导小组成员内部通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省级层面成立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工作实施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
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电网公司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州(市)和省级相关部门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数据采集支持,并对考核结果初步认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组。考核组设在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选聘扶贫、绩效、区域经济、农村经济、公共行政管理、统计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州(市)可根据本州(市)实际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
九、考核实施
省对各州(市)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于当年3月15日前完成。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州(市)考核及自评。各州(市)按照考核办法,结合本州(市)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对县(市、区)的考核;1月31日前完成州(市)自评工作;2月15日前将州(市)级自评报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重点县考核情况,以州(市)考核领导小组名义报省扶贫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考核组初审。每年2月25日前,考核组完成对各州(市)自评报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县考核情况以及有关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初审。
(三)实地考察。每年3月15日前,考核组根据各州(市)自评情况,至少选择三分之一的州(市)、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
(四)综合考核。每年3月25日前,考核组根据各州(市)自评情况、结合实地调研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完成对各州(市)扶贫开发情况的全面考核,分别评定出A、B、C、D等4个等次,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步认定。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凡发生被纪检、审计等认定以及媒介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州(市)取消“A、B”级评定资格。
(五)考核结果报批和通报。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呈报考核结果,待批复后通报各州(市),并在省扶贫办网站上公告。依据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省级自评工作;4月30日前将省级自评报告、省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结、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重点县考核情况,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六)数据来源。凡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或省级相关行业部门有统计数据的指标,由考核组收集;其他指标,由各州(市)收集填报。省级相关行业部门和各州(市)填报数据,需经省统计局审核、认定。
省级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由各牵头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扶贫办。
十、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细化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切实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并把扶贫开发工作列为各级政府,督察部门的重要督察事项。
十一、结果运用
(一)对州(市)的考核
1.对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州(市),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作为下年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一个因素,给予奖励和倾斜。同时,作为州(市)级扶贫部门评选年度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2.对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州(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考核结果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州(市)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省级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落实情况,由省扶贫办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在领导小组成员内部通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省州(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指标
2.云南省省级相关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指标
3.指标解释
2.云南省省级相关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主要指标
3.指标解释
指标解释
一、基本指标
1.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指《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的乌蒙山区等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
2.重点县: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州(市)具体指标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扶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六项指标:
1.1党委政府常务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否专门研究过扶贫开发工作,指考核年度是否召开党委政府常务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专门研究全州(市)的扶贫开发工作。若有,提供会议纪要、会议通知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1.2是否召开了各级扶贫开发工作专题会议,指考核年度是否召开州(市)级扶贫开发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工作。若有,提供会议通知、会议总结或情况通报等相关文件备查。
1.3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否专题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指根据《纲要》要求,考核年度本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正式专题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了工作。若是,提供书面报告备查。
1.4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纳入各级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指在本州(市)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中,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考核。若是,提供相关文件备查。
1.5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指本州(市)制定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中,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门的内容或项目纳入考核。若是,提供相关制度和文件备查。
1.6是否将部队参与扶贫开发纳入各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并建立了长效机制,指是否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部队参与扶贫开发纳入本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建立了长效机制。若有,提供相关文件备查。
2.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及工作经费安排情况,有三项指标:
2.1州(市)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百分点),指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比上一年度增长的幅度。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年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100%
2.2州(市)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当于省预算安排到本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指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当于同年省安排到本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年省安排到本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
2.3州(市)及县(市、区)本级财政专项安排扶贫部门工作经费,指考核年度州(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扶贫部门专项工作经费的合计达到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比例。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州(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扶贫部门专项工作经费的总数/同年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量×100%
3.整合各类资源情况,有四项指标:
3.1本级行业部门投入连片特殊地区和重点县资金的增长率(%)。行业部门,主要指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国土、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林业、旅游、电力、烟草、能源等部门。
本级行业部门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行业部门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各项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率。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行业部门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总量/上年度本级行业部门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总量-1)×100%
3.2本级动员社会扶贫资金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专项安排和筹集的,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率。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社会扶贫资金/上年度本级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社会扶贫资金-1)×100%
3.3直属机关参与定点帮扶单位占比(%),指考核年度本级所有直属机关单位中,参与了定点帮扶的单位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直属机关参与定点帮扶单位数/考核年度本级直属机关单位总数×100%
3.4是否在中央、省、州(市)主要媒体上宣传扶贫开发工作。中央主要媒体,指新华社(不含各分社)、人民日报(不含副刊)、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等,以及农民日报。省主要媒体,指云南日报(不含副刊)、云南电视台、云南广播电台。州(市)主要媒体,指州(市)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
是否在中央、省主要媒体上宣传扶贫开发工作,指考核年度是否在中央、省主要媒体上播放或刊发节目或文章,宣传介绍本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中央、省主要媒体下设的网络平台宣传内容以首次发布为准;从地方媒体转载的,以首次转载为准。所有网络宣传内容,均不计转载次数。同一媒体,对于同一内容进行多次宣传的,计为1篇次;不同媒体,对于同一内容进行多次宣传的,可重复计算,按惯例和要求,必须转播和转载的除外;在中央电视台1频道和新闻频道财政类节目、人民日报1-4版面宣传的,每宣传1次,计为10篇次,省主要媒体上播放或刊发节目或文章,每宣传1次,记为5篇次。若有宣传,提供相关新闻或报道备查。
4.是否建立了独立稳定的扶贫工作机构,指在本级是否建立专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常设独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有经费保障。同时对所辖片区县或重点县是否建立专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常设独立机构一并考核,并扣减本级得分。需提供相关机构设置文件备查。
(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5.减缓贫困,共三项指标:
5.1贫困人口变化率(%),指考核年度本级按省扶贫标准计算的农村贫困人口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的比率。计算公式:
(上年贫困人口-考核年度贫困人口)/上年贫困人口×100%
5.2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与上一年度相比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00%
5.3深度贫困人口变化率(%),指考核年度本级深度贫困人口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的比率。计算公式:
(上年深度贫困人口-考核年度深度贫困人口)/上年深度贫困人口×100%
6.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共三项指标:
6.1安全饮用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增加幅度(百分点),安全饮用水人口,限于资料,安全饮用水没有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安全饮用水的3个标准定义,而是指在取得饮用水不困难的情况下,饮用无污染的自来水、深井水和浅井水的人口。
安全饮用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增加幅度,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获得安全饮用水农村人口所占比重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幅度。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获得安全饮用水农村人口/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农村总人口×100%
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获得安全饮用水农村人口/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农村总人口×100%
6.2通畅行政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中,新增通畅行政村(通达路线路面宽度≥3.0米,路面类型为有铺装路面、简易铺装路面和其它硬化路面)占全部行政村比例的变化程度。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通畅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全部行政村数×100%
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通畅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全部行政村数×100%
6.3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的下降率(%)。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
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的下降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中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数量,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数-1)×100%
7.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改善情况,有六项指标:
7.1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百分点)。义务教育巩固率,指考核年度本级在校小学和初中学生总数占应上小学和初中的总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本级在校小学和初中学生人数/本级应上小学和初中学生总人数×100%
7.2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增长幅度(百分点)。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指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中)在校学生总数占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100%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增长幅度,指本级考核年度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幅度。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考核年度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100%
上年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上年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100%
7.3有合格卫生室村的增长率(%)。合格卫生室,指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建立、达到规范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卫生室。
有合格卫生室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中,有合格卫生室行政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有合格卫生室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有合格卫生室行政村数-1)×100%
7.4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村的增长率(%)。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指经卫生部门正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医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中,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 医师行政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行政村数-1)×100%
7.5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受惠于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能正常收听广播电视的行政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有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有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行政村数-1)×100%
7.6有合格文化活动室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当年有经过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文化活动室的行政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有合格文化活动室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有合格文化活动室行政村数-1)×100%
(三)扶贫工作实施情况
8、整乡推进,主要考核完成年度计划情况和整合行业部门资金情况。
9.整村推进,主要考核完成年度计划情况。
10.扶贫对象参与当地产业发展的比重(%),指考核年度本级参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扶贫对象户数占扶贫对象总户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参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扶贫对象户数/本级考核年度扶贫对象总户数×100%
11.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减变动的相对数。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数量/本级上年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数量-1)×100%
12.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指考核年度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实际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的比率。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考核年度计划易地扶贫搬迁投资×100%
13.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指考核年度本级以工代赈实际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的比率。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实际完成以工代赈投资/本级考核年度计划以工代赈投资×100%
(四)扶贫工作管理情况
14.考核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结果,指考核年度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对各州(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评的结果。
15.贫困对象瞄准,分两项指标:
15.1得到扶贫项目扶持的扶贫对象比重(%),指本级考核年度获得扶贫项目扶持的扶贫对象人数占扶贫对象总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得到扶贫项目扶持扶贫对象人数/本级考核年度扶贫对象总人数×100%
15.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到户比重(%),指考核年度扶贫对象获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比全省(中央和省两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对数。计算公式:
本级扶贫对象考核年度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数量/本级考核年度实际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100%
16.日常工作评价,指考核年度各级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每年由省扶贫办根据工作重点,确定和公布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和标准。
以上指标总分100分,考核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指标只适用于有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州(市),无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州(市)得分计算公式:
适用考核指标实际得分/适用考核指标总分×100
适用考核指标总分=100-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指标计分
适用考核指标实际得分应不含加减分指标得分。
(五)加减分指标
17.增分指标,有三项指标:
17.1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出台扶贫开发专门政策或文件,指考核年度党委或政府专门针对扶贫开发工作出台的政策或文件。若有,请提供相关文件。
17.2扶贫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创新
有重大创新:指考核年度其经验和做法得到中央领导同志肯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或在全国扶贫系统推广、学习。
有所创新:指考核年度其经验和做法得到省委或省政府领导肯定,并在本省范围内推广、学习。
17.3重点县退出鼓励机制, 指对退出重点县有具体的鼓励政策措施,以及考核年度有退出的重点县。
18.减分指标,有三项指标:
18.1重大违规违纪:指被审计、纪检等部门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被媒介披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核实的问题;或工作中存在恶意弄虚作假的问题。
18.2一般违规违纪:指被审计、纪检等部门查出的一般违规违纪问题;或被内部资料、媒介披露,并经核实的问题;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三、省级相关部门具体指标
(一)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组织。指考核年度是否召开党组(党委)会,并成立本部门(单位)内相应的扶贫领导小组。若有,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2.责任制落实。指考核年度是否明确了部门领导是本行业扶贫第一责任人。若是,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3.人员保障。指考核年度是否确定了扶贫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备案。若有,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4.会议研究。指考核年度党组(党委)是否召开专题扶贫开发工作会。若有,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5.规划管理。指是否将《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本部门(单位)扶贫责任,纳入本行业中长期规划。若有,提供规划、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6.目标管理。指考核年度是否将扶贫开发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若有,提供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细则、考核结论、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7.情况报送。指考核年度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由省扶贫办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单位)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备查。
(二)资金投入情况
8.投入倾斜。指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专项资金占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专项资金总量/本年度行业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总量×100%
9.投入增长。指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专项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率。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总量/上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总量-1)×100%
10.投入到位。指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专项资金到位数占计划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专项资金到位数/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专项资金计划数×100%
(三)项目绩效管理情况
11. 绩效评价。指考核年度本部门是否建立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若有,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1.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指《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的乌蒙山区等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
2.重点县: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州(市)具体指标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扶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有六项指标:
1.1党委政府常务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否专门研究过扶贫开发工作,指考核年度是否召开党委政府常务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专门研究全州(市)的扶贫开发工作。若有,提供会议纪要、会议通知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1.2是否召开了各级扶贫开发工作专题会议,指考核年度是否召开州(市)级扶贫开发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工作。若有,提供会议通知、会议总结或情况通报等相关文件备查。
1.3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否专题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指根据《纲要》要求,考核年度本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正式专题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了工作。若是,提供书面报告备查。
1.4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纳入各级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指在本州(市)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中,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考核。若是,提供相关文件备查。
1.5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指本州(市)制定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中,是否将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门的内容或项目纳入考核。若是,提供相关制度和文件备查。
1.6是否将部队参与扶贫开发纳入各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并建立了长效机制,指是否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部队参与扶贫开发纳入本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建立了长效机制。若有,提供相关文件备查。
2.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及工作经费安排情况,有三项指标:
2.1州(市)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增幅(百分点),指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比上一年度增长的幅度。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年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100%
2.2州(市)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当于省预算安排到本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指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当于同年省安排到本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年省安排到本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
2.3州(市)及县(市、区)本级财政专项安排扶贫部门工作经费,指考核年度州(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扶贫部门专项工作经费的合计达到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比例。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州(市)及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扶贫部门专项工作经费的总数/同年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量×100%
3.整合各类资源情况,有四项指标:
3.1本级行业部门投入连片特殊地区和重点县资金的增长率(%)。行业部门,主要指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国土、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林业、旅游、电力、烟草、能源等部门。
本级行业部门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行业部门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各项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率。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行业部门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总量/上年度本级行业部门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总量-1)×100%
3.2本级动员社会扶贫资金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专项安排和筹集的,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率。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社会扶贫资金/上年度本级投入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社会扶贫资金-1)×100%
3.3直属机关参与定点帮扶单位占比(%),指考核年度本级所有直属机关单位中,参与了定点帮扶的单位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本级直属机关参与定点帮扶单位数/考核年度本级直属机关单位总数×100%
3.4是否在中央、省、州(市)主要媒体上宣传扶贫开发工作。中央主要媒体,指新华社(不含各分社)、人民日报(不含副刊)、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等,以及农民日报。省主要媒体,指云南日报(不含副刊)、云南电视台、云南广播电台。州(市)主要媒体,指州(市)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
是否在中央、省主要媒体上宣传扶贫开发工作,指考核年度是否在中央、省主要媒体上播放或刊发节目或文章,宣传介绍本级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中央、省主要媒体下设的网络平台宣传内容以首次发布为准;从地方媒体转载的,以首次转载为准。所有网络宣传内容,均不计转载次数。同一媒体,对于同一内容进行多次宣传的,计为1篇次;不同媒体,对于同一内容进行多次宣传的,可重复计算,按惯例和要求,必须转播和转载的除外;在中央电视台1频道和新闻频道财政类节目、人民日报1-4版面宣传的,每宣传1次,计为10篇次,省主要媒体上播放或刊发节目或文章,每宣传1次,记为5篇次。若有宣传,提供相关新闻或报道备查。
4.是否建立了独立稳定的扶贫工作机构,指在本级是否建立专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常设独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有经费保障。同时对所辖片区县或重点县是否建立专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常设独立机构一并考核,并扣减本级得分。需提供相关机构设置文件备查。
(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5.减缓贫困,共三项指标:
5.1贫困人口变化率(%),指考核年度本级按省扶贫标准计算的农村贫困人口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的比率。计算公式:
(上年贫困人口-考核年度贫困人口)/上年贫困人口×100%
5.2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与上一年度相比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00%
5.3深度贫困人口变化率(%),指考核年度本级深度贫困人口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的比率。计算公式:
(上年深度贫困人口-考核年度深度贫困人口)/上年深度贫困人口×100%
6.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共三项指标:
6.1安全饮用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增加幅度(百分点),安全饮用水人口,限于资料,安全饮用水没有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安全饮用水的3个标准定义,而是指在取得饮用水不困难的情况下,饮用无污染的自来水、深井水和浅井水的人口。
安全饮用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增加幅度,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获得安全饮用水农村人口所占比重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幅度。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获得安全饮用水农村人口/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农村总人口×100%
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获得安全饮用水农村人口/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农村总人口×100%
6.2通畅行政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中,新增通畅行政村(通达路线路面宽度≥3.0米,路面类型为有铺装路面、简易铺装路面和其它硬化路面)占全部行政村比例的变化程度。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通畅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全部行政村数×100%
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通畅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全部行政村数×100%
6.3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的下降率(%)。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
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的下降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中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数量,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无房户或住危房农户数-1)×100%
7.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改善情况,有六项指标:
7.1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百分点)。义务教育巩固率,指考核年度本级在校小学和初中学生总数占应上小学和初中的总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本级在校小学和初中学生人数/本级应上小学和初中学生总人数×100%
7.2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增长幅度(百分点)。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指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中)在校学生总数占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100%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增长幅度,指本级考核年度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幅度。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考核年度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100%
上年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上年15-17岁年龄组人口数×100%
7.3有合格卫生室村的增长率(%)。合格卫生室,指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建立、达到规范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卫生室。
有合格卫生室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中,有合格卫生室行政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有合格卫生室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有合格卫生室行政村数-1)×100%
7.4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村的增长率(%)。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指经卫生部门正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医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中,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 医师行政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有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行政村数-1)×100%
7.5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受惠于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能正常收听广播电视的行政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有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有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行政村数-1)×100%
7.6有合格文化活动室村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当年有经过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文化活动室的行政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率。计算公式:
(本级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考核年度有合格文化活动室行政村数/相同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上年有合格文化活动室行政村数-1)×100%
(三)扶贫工作实施情况
8、整乡推进,主要考核完成年度计划情况和整合行业部门资金情况。
9.整村推进,主要考核完成年度计划情况。
10.扶贫对象参与当地产业发展的比重(%),指考核年度本级参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扶贫对象户数占扶贫对象总户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参与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扶贫对象户数/本级考核年度扶贫对象总户数×100%
11.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的增长率(%),指考核年度本级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减变动的相对数。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数量/本级上年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力数量-1)×100%
12.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指考核年度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实际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的比率。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考核年度计划易地扶贫搬迁投资×100%
13.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指考核年度本级以工代赈实际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的比率。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实际完成以工代赈投资/本级考核年度计划以工代赈投资×100%
(四)扶贫工作管理情况
14.考核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结果,指考核年度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对各州(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评的结果。
15.贫困对象瞄准,分两项指标:
15.1得到扶贫项目扶持的扶贫对象比重(%),指本级考核年度获得扶贫项目扶持的扶贫对象人数占扶贫对象总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
本级考核年度得到扶贫项目扶持扶贫对象人数/本级考核年度扶贫对象总人数×100%
15.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到户比重(%),指考核年度扶贫对象获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比全省(中央和省两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对数。计算公式:
本级扶贫对象考核年度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数量/本级考核年度实际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100%
16.日常工作评价,指考核年度各级是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每年由省扶贫办根据工作重点,确定和公布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和标准。
以上指标总分100分,考核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指标只适用于有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州(市),无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州(市)得分计算公式:
适用考核指标实际得分/适用考核指标总分×100
适用考核指标总分=100-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指标计分
适用考核指标实际得分应不含加减分指标得分。
(五)加减分指标
17.增分指标,有三项指标:
17.1以党委或政府名义出台扶贫开发专门政策或文件,指考核年度党委或政府专门针对扶贫开发工作出台的政策或文件。若有,请提供相关文件。
17.2扶贫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创新
有重大创新:指考核年度其经验和做法得到中央领导同志肯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或在全国扶贫系统推广、学习。
有所创新:指考核年度其经验和做法得到省委或省政府领导肯定,并在本省范围内推广、学习。
17.3重点县退出鼓励机制, 指对退出重点县有具体的鼓励政策措施,以及考核年度有退出的重点县。
18.减分指标,有三项指标:
18.1重大违规违纪:指被审计、纪检等部门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被媒介披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核实的问题;或工作中存在恶意弄虚作假的问题。
18.2一般违规违纪:指被审计、纪检等部门查出的一般违规违纪问题;或被内部资料、媒介披露,并经核实的问题;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三、省级相关部门具体指标
(一)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组织。指考核年度是否召开党组(党委)会,并成立本部门(单位)内相应的扶贫领导小组。若有,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2.责任制落实。指考核年度是否明确了部门领导是本行业扶贫第一责任人。若是,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3.人员保障。指考核年度是否确定了扶贫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备案。若有,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4.会议研究。指考核年度党组(党委)是否召开专题扶贫开发工作会。若有,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5.规划管理。指是否将《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本部门(单位)扶贫责任,纳入本行业中长期规划。若有,提供规划、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6.目标管理。指考核年度是否将扶贫开发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若有,提供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细则、考核结论、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
7.情况报送。指考核年度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由省扶贫办负责统计汇总,本部门(单位)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备查。
(二)资金投入情况
8.投入倾斜。指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专项资金占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专项资金总量/本年度行业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总量×100%
9.投入增长。指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专项资金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率。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总量/上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资金总量-1)×100%
10.投入到位。指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的专项资金到位数占计划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专项资金到位数/考核年度行业部门(单位)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县专项资金计划数×100%
(三)项目绩效管理情况
11. 绩效评价。指考核年度本部门是否建立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若有,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