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扶贫资金监管,解决一些地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社会和群众不知晓、难监督等问题,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三个基本原则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按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
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
公开哪些内容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县、乡、村各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在内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如何公开
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意见》明确,各级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度措施,增强公开实效,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评价,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为目标,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