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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看过来 我省资助政策有了新标准
  • 发布日期:2017-09-26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723
云南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加大奖励较好省份

     

    我省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四部门近日印发《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精准资助实施方案》和《云南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今年9月起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生活费,同时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职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阶段的资助政策标准也一并公布。

     

      普通高中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除享受其他政策外再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学前教育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按每生每年300元标准给予省政府助学金资助,资助面由现行的10%扩大到30%(已享受14年免费教育生活费补助政策的怒江、迪庆学前2年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和“镇彝威”学前2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按每生每年800元标准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对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什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在校学生。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加大奖励较好省份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修订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办法》完善奖惩机制,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好省份的奖励力度。

     

      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主要变化:

      一是突出使用精准。将聚焦精准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新增“扶贫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指标,重点考核脱贫成效,督促各地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些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较慢问题,提高“资金拨付进度”和“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的权重;加强对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执行的考核,强化各地资金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是完善奖惩机制。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好省份的奖励力度。同时,明确将违纪违法使用资金情况作为扣分指标。

     

      四是考核资金整合成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政策要求,将整合资金使用成效纳入评价体系,并细化相关评价要求。

     

      五是探索绩效目标管理。在东部省份率先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根据《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好的省份进行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32亿元。

     

      二是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份,分东、中、西部给予差别化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20亿元。

     

      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关于“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的要求,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得分),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好的省份进行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6.4亿元。

     

      《办法》要求,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各省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通过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适当奖励。

     

      为保障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统一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资金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