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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操作手册》印发
  • 发布日期:2017-07-11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854
近日,我省印发了《云南省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操作手册》,从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责任及奖惩、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流程、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公式、危房认定标准等八方面对扶贫工作提出了要求。全文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甄别,对违规纳入、识别不精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坚决剔除,做到应退尽退,确保无错评人口。

 

(二)将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中,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做到应纳尽纳,确保无漏评人口。

 

(三)对2014至2016年认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行核实,凡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做到应扶尽扶,确保无错退人口。

 

二、具体任务

(一)纠正识别不精准的贫困对象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经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应正常退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剔除。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成为现任“村三委”干部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3.拥有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此类机动车并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安置户,在综合考虑是否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后,确定是否正常退出)。

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以及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达到脱贫标准时,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存在上述1—5项括号内情形,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人口,列为2017年脱贫人口。

 

(二)将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三)核查核实脱贫返贫人口

对2014至2016年认定的脱贫户进行核查核实,凡是尚未完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落实帮扶责任,继续采取帮扶措施,实现稳定脱贫。

 

三、工作责任及奖惩

 

(一)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是确保贫困对象精准的责任主体。州(市)党委政府要全程督导。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县(市、区)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错评、漏评、错退承担领导责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动态管理工作队承担具体责任。各级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卫计、工商(市场监管)、广电、统计(调查)、旅发、扶贫、残联、人民银行、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要全面参与工作,对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行业数据承担筛查、比对、核准责任,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认真做好户籍管理基础工作,为贫困对象动态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省级部门对县级申请核查的对象信息要开通信息筛查直通车。县以下扶贫部门要对信息录入质量承担责任。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通过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云南省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与行业(部门)信息系统在数据录入、比对及运用上的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扶贫工作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奖惩。

这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完成后,在相关检查考核、督查巡查、审计监督、第三方评估中,凡无错评、无漏评、无错退的地方,省委省政府将对相关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及驻村扶贫工作队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中加分,在扶贫资金和项目分配上给予倾斜,对精准识别中表现突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错评、漏评、错退情况的,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凡错评率及漏评率在1%以上、错退率在2%以上的,除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批评,责成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个人(包括党政一把手)责任,对相关村“两委”干部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扣发补贴、党纪处分,直至依法依规撤换等问责处理;对相关乡(镇)、县(市、区)、州(市)和省直部门干部(含各级机关派出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组织调整,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和免职、撤职处理。

 

四、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流程

 

五、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公式

 

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年纯收入÷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

农民家庭年纯收入=全年种植、林业、渔业产品净收入+全年养殖业产品净收入+全年二、三产业产品净收入+全年家庭成员务工总收入+全年财产净收入+全年转移净收入-年度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六、危房认定标准

 

(一)“C”级危房标准。

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2.墙体: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3.梁、柱: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4.楼、屋盖:楼、屋盖显著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二)“D”级危房标准。

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要点为:1.地基基础: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2.墙体: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3.梁、柱:梁、柱节点破坏严重;梁、柱普遍开裂;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4.楼、屋盖: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七、国家卫计委确定的45个重点病种和48个次重点病种

 

(一)45个重点病种: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尘肺、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肝硬化、肾炎、肾病综合症、终末期肾病、脑血管病、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糖尿病、苯丙酮尿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关节病(髋、膝)、强制性脊柱炎、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先天性唇腭裂、青光眼、神经系统肿瘤、食道癌、肺癌、胃癌、肝癌、胰腺癌、结直肠癌、宫颈癌、卵巢癌、乳腺癌、甲状腺癌、淋巴瘤、膀胱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病、艾滋病、肝炎、包虫病、血吸虫病。

 

 (二)48个次重点病种:

乙型脑炎、重症败血症、重型手足口病、重症人感染禽流感、重症出血热、口腔和咽喉癌(除外鼻咽癌)、鼻咽癌、胆囊及胆管癌、喉癌、骨癌、皮肤的黑色素瘤、前列腺癌、睾丸癌、泌尿系统癌(除外肾癌)、其它部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慢性血细胞减少、严重先天性及获得性溶血性贫血、外周性大动脉炎、进行性全身性硬皮病、血红蛋白病、出血性结直肠炎和克隆氏病、严重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粘液性水肿)、严重神经肌肉疾病、截瘫、中枢神经系统炎性疾病、重型癫痫、视网膜脱离和断裂、新生血管性老年黄斑变性、严重心律失常、严重心衰、肺栓塞、肺动脉高压、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重型哮喘、急性胰腺炎、脊椎关节强硬、进行性结构性脊柱侧突(≥25度)、重型骨髓炎、重型子宫内膜异位、重症女性生殖器脱垂、危重孕产妇、新生儿重症监护(败血症、呼吸窘迫综合征)、先天性闭锁(食管、十二指肠、肛门闭锁等)、四氢生物蝶呤 (BH4)缺乏症、尿道下裂、多部位骨折、颅内损伤。

 

八、名词解释

 

(一)家庭成员。

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户籍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已应征入伍者。

 

(二)国家公职人员。

 包含:1.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3.其他公职人员(但必须同时具备三点:①单位是公有性质。②本人为在编人员。③依法履行职务)。

 

(三)失踪人员。

指离开自己住所或居住地后去向不明、杳无音讯、连续计算满两年的人员。具体由当地公安、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四)服刑人员。

指经过人民法院因刑事犯罪判刑的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投入到看守所或者在监狱、劳动改造场所劳动改造的刑事犯罪人员。

 

(五)易地扶贫搬迁的6类地区。

指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地质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地方病高发地区、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工矿塌陷区、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原址拆除重建不纳入搬迁范围。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迁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