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甄别,对违规纳入、识别不精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坚决剔除,做到应退尽退,确保无错评人口。
(二)将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中,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做到应纳尽纳,确保无漏评人口。
(三)对2014至2016年认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行核实,凡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做到应扶尽扶,确保无错退人口。
(一)纠正识别不精准的贫困对象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经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应正常退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剔除。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成为现任“村三委”干部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3.拥有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此类机动车并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安置户,在综合考虑是否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后,确定是否正常退出)。
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以及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达到脱贫标准时,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存在上述1-5项括号内情形,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人口,列为2017年脱贫人口。
(二)将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三)核查核实脱贫返贫人口
对2014至2016年认定的脱贫户进行核查核实,凡是尚未完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落实帮扶责任,继续采取帮扶措施,实现稳定脱贫。
三、方法步骤
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家扶贫标准和应纳尽纳、应退尽退、应扶尽扶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贫情分析。各乡(镇)负责组建由(1)县乡干部和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2)有关村(组)干部、(3)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的动态管理工作队,队长由县乡干部或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担任,副队长由村(组)干部担任,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元开展贫情分析,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农户、2014至2016年脱贫户进行分析、研判,衡量本村贫困识别是否精准、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富户戴穷帽”等不公平现象,是否做到应进皆进、应退皆退,从而确定重点核查范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动态管理工作队队长、副队长由乡(镇)党委指定能力、素质、作风过硬的干部担任。整个动态管理期间特别是贫情分析阶段,乡、村两级要同时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识别精准、公平。
(二)实地调查。一是查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是否有已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但尚未正常退出的,查是否存在上述10种应剔除的情形。二是查非建档立卡农户(主要是贫情分析中确定的重点核查户)的人口、收入、住房、其他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从业、健康、就学等情况,重点查清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否达到2952元,住房是否为C级、D级危房,家庭成员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存在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家庭因学致贫的情况。三是查2014至2016年的脱贫户是否真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动态管理工作队要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并对信息数据进行认真整理,形成详备可靠的基础档案。凡拟纳入建档立卡管理的农户,特别要注意对其主要致贫原因作出准确判定,为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提供条件。
(三)信息数据复核。以县为单位,组织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卫计、统计(调查)、工商(市场监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动态管理工作队入户采集的信息数据进行筛查、比对,加强对户口、房产、车辆、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实体、健康状况、就学情况、外出务工、家庭成员关系等重点数据信息的核实工作,形成完整准确的信息数据资料。各行业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提出拟退出、拟纳入建档立卡管理以及拟认定为脱贫返贪人口的初步方案。县(市、区)、乡(镇)两级要严格标准,加强指导,在调查复核的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元提出初步方案,列出:1.拟予剔除的错评人口名单;2.应正常退出的脱贫人口名单;3.符合国家扶贫标准拟纳入建档立卡管理的漏评人口名单;4.拟认定为脱贫返贫人口名单。
(五)公开评议。由动态管理工作队主持召集有关村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把初步方案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进行比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六)逐级审定。公开评议后,召开村“两委”会就上述方案形成村“两委”决定,并在村民小组内公开场所公示5天,若有举报,由动态管理工作队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没有举报,提交村民代表会作出决议,上报乡(镇)审定并公示5天,若有举报,由乡(镇)组织核实并及时处理;没有举报,报县(市、区)确定并将结果公告。
对应当从建档立卡管理中剔除的错评人口而本人不愿退出的,除启动相关程序追究错评、违规纳入责任人相关责任外,同时追回错评人员已经享受的扶持资金和物资。
请各州市在7月20日前完成农户和贫困对象基本情况核实、信息数据(纸质)采集;7月30日前完成筛查、比对、核实;8月15日前完成评议、公示、审定。
四、工作要求
贫困对象动态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扣好精准扶贫“第一颗纽扣”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国家、省扶贫开发成效考核整改要求和“找问题、补短板、促攻坚”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党委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全面落实精准要求,打牢脱贫攻坚工作的基础。
(一)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是确保贫困对象精准的责任主体。州(市)党委政府要全程督导。县(市、区)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县(市、区)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错评、漏评、错退承担领导责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动态管理工作队承担具体责任。各级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卫计、工商(市场监管)、广电、统计(调查)、旅发、扶贫、残联、人民银行、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要全面参与工作,对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行业数据承担筛查飞比对、核准责任,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认真做好户籍管理基础工作,为贫困对象动态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省级部门对县级申请核查的对象信息要开通信息筛查直通车。县以下扶贫部门要对信息录入质量承担责任。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通过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云南省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与行业(部门)信息系统在数据录入、比对及运用上的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扶贫工作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精心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细化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好工作队伍,并进行全员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及方法、步骤。各地务必以零错评、零漏评、零错退为目标,务必以村为基础和重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基础保障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充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力量,州(市)、县(市、区)扶贫办要设置工作机构,乡(镇)扶贫办要配备专职人员,行政村要设1名以上信息管理员,专职人员和信息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省扶贫办要做好与国务院扶贫办的沟通
协调,及时指导州(市)、县(市、区)开展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州(市)扶贫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和工作调度;县(市、区)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日常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各级扶贫办要全面培训参与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人员,做到参与人员政策清楚、信息采集准确、识别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
(三)严明奖惩。这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完成后,在相关检查考核、督查巡查、审计监督、第三方评估中,凡无错评、无漏评、无错退的地方,省委省政府将对相关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及驻村扶贫工作队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中加分,在扶贫资金和项目分配上给予倾斜,对精准识别中表现突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错评、漏评、错退情况的,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凡错评率及漏评率在1%以上、错退率在2%以上的,除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批评,责成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扶贫开发成效考核中作扣分处理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个人(包括党政一把手)责任,对相关村“两委”干部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扣发补贴、党纪处分,直至依法依规撤换等问责处理;对相关乡(镇)、县(市、区)、州(市)和省直部门干部(含各级机关派出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资格,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组织调整,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和免职、撤职处理。
各地在方案执行中,若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若涉及政策调整,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
发改部门:省、州(市)发改部门负责核实易地扶贫搬迁的搬迁方式、安置方式、安置地、搬迁可能存在的困难、搬迁后的帮扶措施等信息,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教育部门:负责核准贫困对象就学及“奖、贷、助、补、减”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安部门:负责核准贫困对象姓名、户籍、身份证、家庭成员等信息,并提供拥有机动车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人口实行整户识别、整户参保,负责核查贫困对象享受低保、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核查公共财政预算、各级各类资金投入、贴息资金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人社部门:负责核查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务工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对象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不动产登记证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负责核查认定贫困对象住房面积、危房等级、配套设施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相关道路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门:负责核准贫困对象拥有耕地、水产品养殖水面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林业部门:负责核准贫困对象拥有林地、生态补偿、护林员收入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水利部门:负责核准贫困对象饮水保障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文化部门:负责核查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县级文化馆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卫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核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的情况,负责对贫困对象因病致贫的调查核实制定规划(方案)、指导、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对象注册登记公司、企业等相关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核查村通广播电视、图书室建设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乡村人口等情况、指导相关收入核算,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扶贫部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及要求,建立与各行业部门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统筹协调、督查、检查、指导脱贫攻坚工作,培训、管理信息人员,切实加强大数据平台的运行管理,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识别和标识工作。
残联:负责核查贫困对象残疾人口、证件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通宽带、手机上网等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通生产、生活用电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部门:负责核查、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情况、数据,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