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是我们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是最艰巨的任务。现在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有五六年时间了,时不我待,扶贫开发要增强紧迫感,真抓实干,不能光喊口号,决不能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要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有效的行动,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都要提高精准度,扶到点上、根上,让贫困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习近平2015年1月在云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
编 者 按
为切实做好全市脱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便于各挂包帮单位、帮扶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学习、了解、掌握、宣传、落实有关到村到户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做到精准帮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特收集、梳理、编印《曲靖市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摘编》,以供参考。政策运用以各部门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曲靖市扶贫办
2015年10月
目 录
一、精准扶贫政策……………………………………………… 4
二、市委农办政策………………………………………………12
三、财政行业政策………………………………………………13
四、农业行业政策………………………………………………16
五、林业行业政策………………………………………………23
六、水利行业政策………………………………………………29
七、科技行业政策………………………………………………31
八、教育行业政策………………………………………………36
九、文体行业政策………………………………………………37
十、卫生行业政策………………………………………………38
十一、广电行业政策……………………………………………42
十二、交通行业政策……………………………………………43
十三、住建行业政策……………………………………………44
十四、国土行业政策……………………………………………46
十五、民宗行业政策……………………………………………47
十六、民政行业政策……………………………………………48
十七、人社行业政策……………………………………………50
十八、商务行业政策……………………………………………53
十九、供销行业政策……………………………………………54
二十、移民行业政策……………………………………………55
一、精准扶贫政策
(一)什么是精准扶贫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
扶贫对象:片区县、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
(二)精准扶贫思路
坚持以贫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核心,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重点,大力实施脱贫攻坚“55678”脱贫行动计划。
“5”即坚持“五年攻坚”:通过2015年至2019年五年脱贫攻坚,2020年巩固、提升、发展,实现扶贫对象整体脱贫。
“5”即实施“五个一批”:通过扶持生产发展一批,通过素质提升就业一批,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6”即做到“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7”即推动“七个到村到户”:产业扶持到村到户、安居建设到村到户、基础设施到村到户、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到村到户、能力素质提升到村到户、金融支持到村到户、干部结对帮 扶到村到户,实现对扶贫对象的精准扶持。
“8”即实施“八项专项扶贫工程”:实施基础设施改善工程、特色产业培育工程、美丽家园建设工程、整乡整村推进工程、劳动力素质提升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金融扶贫工程,实现扶贫项目率先精准投放、精细管理,突出专项扶贫措施到村到户。
(三)精准扶贫目标
以县为单位分年度制定到乡到村到户脱贫攻坚脱贫计划和2020年巩固提升发展计划,到2019年,确保实现扶贫对象脱贫、摘帽、增收3个主要目标。脱贫,即全市79.9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摘帽,即分期分批实现5个重点县全部摘帽,50个贫困乡、475个贫困村出列,其中:罗平县、师宗县2017年片区县摘帽、贫困乡、贫困村出列;富源县2018年重点县摘帽、贫困乡、贫困村出列;宣威市、会泽县2019年片区县摘帽、贫困乡、贫困村出列;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陆良县4个非重点县2017年贫困乡、贫困村摘帽出列;增收,即到2020年,确保建档贫困人口可支配收入超过贫困线标准,片区县、重点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达到1.2万元以上,非重点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实现与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四)精准扶贫措施
1、实施“五个一批”脱贫行动
根据贫困户的致贫原因,分类进行精准扶持,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1)通过扶持生产发展一批。对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发展生产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要加大产业培育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多发展一些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区域特色产业,使这部分人通过发展生产实现稳定脱贫。
(2)通过素质提升就业一批。对有一定文化、可以通过素质提升、技能培训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要加大转移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力度,大力开展贫困群众职业技能培训,使这部分人通过外出务工就业实现稳定脱贫。
(3)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对那些资源匮乏、自然条件恶劣,“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贫困地区,要扎实做好移民搬迁工作,将这部分人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做到实施一个搬迁项目、安置好一方群众、实现一方人脱贫。
(4)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要实行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的办法,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对这部分人实现应保尽保,通过社会保障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
(5)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人口,要通过调整民政救助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增加大病报销比例和救助力度,发挥医疗救助保障对返贫、脱贫的重要作用。
2、推动“七个到村到户”
以“七个到村到户”为抓手,瞄准对象,精准扶贫。扶贫项目、资金和帮扶措施,都要以精准扶贫对象为依据,逐乡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精准扶持,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特别是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要深入分析致贫原因,准确摸清扶贫对象的发展意愿和帮扶需求,根据扶贫对象的自身条件和优势,结合帮扶资源,对帮扶形式和措施做出明确规划。针对不同的扶贫对象,采取分类指导。把“七个到村到户”作为精准扶贫的抓手。
(1)产业扶持到村到户。对有劳动能力、通过生产发展可以实现脱贫的贫困村、贫困户,加大产业培育扶持力度,大力发展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产业规划覆盖全部贫困村、贫困户,确保每个贫困村有1—2个产业发展项目,有条件的贫困户至少参与1个增收项目。每个贫困村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条件的贫困户至少参与1个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与贫困村、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贫困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参与度、受益度不断提高,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成为贫困户增收致富的稳定渠道。
(2)安居建设到村到户。从2015年起,每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居、扶贫安居、易地搬迁、移民搬迁工程6万户以上,到2020年,完成40万户左右整体性(D级)危房改造,优先完成26.5万户贫困户危房改造,逐步消除贫困村无房户、危房户。五保户集中安置、集中供养,无建房自筹能力的特困户住房问题分批分类得到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居工程、扶贫安居工程与新型城镇化和美丽家园建设紧密结合,向中小城镇集聚或在规划区域内集中居住。
(3)基础设施到村到户。实现全部贫困村通沥青(水泥)路,村庄内道路硬化率达到85%以上。实现行政村村村通班车,全面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抗灾能力。全面解决贫困户饮水问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实现贫困村全部接通符合国家标准的互联网,4G等无线宽带网络在行政村全覆盖,提高贫困户宽带网络使用率。
(4)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到村到户。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并进一步完善,实现贫困群众户户有社保,贫困地区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8%以上。健全贫困地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每个乡镇有达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卫生室。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确保乡有文化站,村有文化室,户户通广播电视。
(5)能力素质提升到村到户。贫困村幼儿入园率大幅提升,适龄儿童都有学上,青壮年文盲基本扫除。“雨露计划”深入实施,对贫困村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有培训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100%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推荐就业,确保贫困户户均有1人接受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农村科技培训和新型农民培养到村入户,确保有条件的贫困户掌握1—2项实用技术、有农业科技人员对口指导帮扶。
(6)金融支持到村到户。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面,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建成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和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入,适当放宽扶贫贷款审批条件,贫困户申贷满足率逐步提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元化贷款担保方式,减少贷款手续和环节,降低贫困群众融资成本。建立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机制,降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获得金融支持的门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壮大资金互助合作。积极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构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网络。
(7)干部结对帮扶到村到户。建立全市脱贫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确保每一个县(市、区)都有市级领导挂联,每一个贫困乡、贫困村都有领导和部门、单位挂包,每一个贫困村都有驻村扶贫工作队,每一户贫困户都有干部职工结对帮扶。省、市、县、乡四级干部包干负责,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做到贫困人口户有卡、村由册、乡有薄、县由档、市有数据库。找准“贫”根、寻找“困”源,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全面架设起精准扶贫的管道。
3、实施“八项专项扶贫工程”
(1)实施基础设施改善工程。主动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推进以路网、航空网、能源保障网、水网、互联网建设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100%的乡镇通油路(水泥路),100%的行政村通硬化公路和通客车,50户以上集中居住的自然村有公路连接,30%的村组公路、85%的村内道路实现硬化,20户以上集中居住的自然村全部实现自来水供应,解决贫困地区98万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确保农网改造覆盖率达100%,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统筹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建设和有线,大力提高贫困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
(2)实施特色产业培育工程。围绕高原特色农业和昆曲绿色经济示范带建设,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构建“乡有支柱产业、村有主导产业、户有增收项目”的产业体系。把全市的产业布局与农户的脱贫小产业深度链接,全面推行“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逐步破解在贫困地区发展产业“贷款难、技术难、品牌难、销售难、风险化解难”的五难困局。走一条以品牌带动生产、以生产带动产业,以产业带动整体脱贫的产业扶贫新路子。
(3)实施“美丽家园”建设工程。把为群众建设安居房、保命房作为全市脱贫攻坚的首要任务。从2015年起,以“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家园”为主题,以消除农村危房为突破口,整合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居、扶贫安居、易地搬迁、移民搬迁等项目,每年拆除重建农村危房6万户以上,每户补助2至3万元,建设“美丽家园”示范点200个,到2020年基本消除农村危房,建设“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景美民富、和谐宜居”的美丽家园。
(4)实施“整乡整村推进”工程。把“整乡整村推进”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和平台。从2015年起,全市每年启动一批“整乡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建设,每批实施时间2年。每年争取实施5个以上省级“整乡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建设,50个以上省级“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建设;在麒麟、沾益、马龙、陆良4个非片区县每年实施4个市级“整乡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建设;在全市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贫困地区每年实施5个市级“整村推进”综合扶贫开发建设。到2020年,确保实现50个贫困乡、475个贫困村“整乡整村推进”全覆盖,集中力量一次性解决贫困乡、贫困村的脱贫发展问题,分期分批实现摘帽退出。
(5)实施劳动力素质提升就业工程。推进技能富民,在市级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贫困县发展职业教育,实行三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提高职业培训能力和实效。利用远程信息平台开展培训,提高职业资格证书获取能力。加大劳务培训、输出力度,统筹农民工职业培训、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等项目和政策,提高培训转移就业实效。
(6)实施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工程。推进贫困地区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逐步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线标准,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应保尽保,通过社会保障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降低贫困人口就医费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贫困人口脱贫,使因病致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7)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贫困地区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提高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加大贫困地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公益林保护、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干热河谷生态修复。积极争取将坡度25度以上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把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统一起来,把改善生态环境与增加贫困群众收入结合起来,确保2020年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6%以上。
(8)实施金融扶贫工程。切实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增加金融扶贫的投入,有效破解资金不足的矛盾。扎实抓好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为农户贷款创造良好的信用平台。从2015年起,争取每年发放信贷扶贫资金8亿元以上。要着力建立精准贷款机制,化解信贷扶贫风险,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信贷扶贫风险补偿机制及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扶贫贷款规模,重点解决好贫困群众的住房、产业、教育和治病等突出需求,提高扶贫对象获贷率。
(五)扶贫项目及扶持政策
1、整乡推进。贫困乡,每个乡镇补助2000万元,分批分年安排实施。
2、整村推进。贫困村,每村补助100-200万元,分批分年安排实施。
3、扶贫安居工程。贫困户,每户补助1万元,每年实施2000户。
4、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每户补助4万元,每年实施1.1万户;非贫困户,每户补助1.2万元,每年实施1.1万户。
5、产业扶贫。对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种、养、加特色产业给予扶持,每个项目补助50—100万元,每年实施2000万元。
6、雨露计划。在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每年安排5000人。
7、劳动力技能培训。重点培训有一定文化程度、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每人补助1000元,每年培训5000人。
8、革命老区建设。扶持革命老区建设,每个项目补助5—100万元,每年实施800万元。
9、小额到户扶贫贷款。重点支持贫困户,每户贷款5万元以下,贴息5%,每年发放8—10亿元。
10、企业贴息贷款。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贴息3%,每年发放3亿元。
二、市委农办政策
项目名称: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发〔2014〕13号)、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十件惠民实事》、省委农村工作会安排部署。2015年,将启动实施第七批1000个省级重点建设村建设,其中,按照跟进布点、全覆盖的原则,安排500个省级重点建设村覆盖全省500个美丽乡村建设。省级重点建设村平均每个村省级财政补助45万元,重点用于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
主要建设目标:通过2—3年的建设,重点建设村每户均有沼气池或节能灶等清洁能源,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有卫生厕、厩,有进村入户的硬板路和通电条件,有简单的就医条件,有一批劳动力得到培训和转移,户均有1名科技明白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选择要求:一是以中心村、特色村、长久保留保存村为重点的30户以上自然村作为申报对象,乡、村两级必须有新农村建设规划;二是所选村庄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州(市)平均水平;三是村庄申请和建设重点要经过90%以上的村民同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干部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干群关系好;四是所选村庄必须相对集中,利于连片打造和规模开发;五是县级必须制定资金整合方案,以县为单位,以省级重点建设村为平台,将各级各部门涉农资金和社会各界资金整合进项目村,尤其是要与产业发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六是州(市)、县(市、区)分别同比例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七是不能与省级扶贫整村推进项目重复,不能与省财政已扶持过的同类项目重复;八是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州(市)、县(市、区)有配套工作经费条件,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有健全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由项目申报所在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汇总后报各县(市、区)委农办。
建设内容:一是进村入户道路硬化补助;二是修建公厕、垃圾处理房、排水沟等村内户外环境卫生整治补助;三是文体活动场地建设补助。要按照有利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急需、最受益的实际问题,有利于项目化管理,好落实、好检查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资金使用方向,按照村民民主议事规程确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要在1年内组织实施完毕。
三、财政行业政策
1.马铃薯原种补贴
目的:推动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增加脱毒种薯供应量,提高马铃薯脱毒良种覆盖率,促进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补贴对象: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主要包括原原种(微型薯)、原种、利用原种扩繁种薯等生产环节,其中前两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企业和单位,最后一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农民。一是对利用微型薯生产原种进行补贴,补贴对象是企业、单位;二是对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进行补贴,补贴对象是农民。
补贴标准:微型薯生产补贴标准为每粒0.1元;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
补贴方式:中央在补贴方式上暂未作统一要求,我省作为试点省,本着调动微型种薯、原种、一级二级良种生产的积极性,增加脱毒种薯的市场供应量,降低脱毒种薯价格,满足市场需求,让种植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原则要求向农户补贴通过“一折通”发放。
2.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贴
目的: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一项大政策,政策目标是使全国草原生态总体恶化的均势得到遏制,牧区可用于天然草原的生态保护功能得以恢复;牧区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转变,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增强;牧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牧民收入水平稳定提高;草原生态安全屏障初步建立,牧区人口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
补贴对象: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承包草原且主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牧草良种补贴的对象是人工草场种植者,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
补贴标准:禁牧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0元。
补贴方式: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通过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牧草良种实行项目管理。
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①普惠制项目适用范围:自然村建设内容:村内户外村级公益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硬化、文化体育设施、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环卫设施、村内绿化亮化、其他公益设施等。
奖补标准:财政奖补资金可占到投资总额的40-60%,个别情况特殊的,财政奖补资金可占到80%。单个项目奖补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申报程序:《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指南》有明确规定。
建设期限:年度批复的项目原则上当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如有特殊因素需要结转下年实施的,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实施完毕。负责部门:县(市、区)财政局综改办。
②美丽乡村项目
适用范围:区位条件好、经济基础强、带动作用明显、人口相对聚居的自然村或行政村,重点是中心村、特色产业村、重点景区周边村、历史文化名村和古村落等。
建设内容:对人口聚居的中心村,逐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和科学保护;对具有一定生态旅游和民族文化资源的村庄,美化提升人居环境、发展乡村旅游。重点是围绕农村公益建设实施。
奖补标准:财政奖补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项目奖补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申报程序:《云南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作指南》有明确规定。建设期限:一年负责部门:县(市、区)财政局综改办。
四、农业行业政策
1.农资综合直补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云南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建〔2008〕53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弥补种粮农民因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而增加的支出。补贴范围和对象:全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测算依据:根据中央对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以各地近三年上报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及商品量的平均数为测算因素,采用因素法核定补贴金额。权重比例为粮食播种面积占70%、粮食总产量占20%、粮食商品量占10%。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一折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超支由各地自行解决。
2.粮食直补
政策依据:《2005年云南省粮食直接补贴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5〕35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优化品种结构,提高粮食品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补贴范围和对象: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以云政办发〔2005〕35号规定的宜良、陆良、宣威、隆阳、腾冲、镇雄、永胜、宁洱、耿马、南华、蒙自、建水、景洪、勐海、勐腊、祥云、宾川、瑞丽、芒市、盈江等2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的水稻、玉米种植的经营者及农户。
测算依据:上年度稻谷和玉米的实际播种面积为测算依据,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补贴资金:
某县的补贴金额=该县稻谷、玉米实际播种面积÷20个粮食主产县的稻谷、玉米实际播种总面积×粮食直补资金总额
补贴方式:资金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一折通”方式发放。
3.农作物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0〕26号)、《云南省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农〔2009〕349号)。
目的: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加快普及优良品种,提高单产和品质,促进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业带建设。
补贴品种: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和棉花。
补贴范围和对象:全省从事良种水稻、杂交玉米、良种小麦、良种油菜、青稞和棉花种植的农民和国有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水稻分早、中、晚三季分别进行补助,每亩补助15元;玉米、小麦、油菜、青稞每亩补助10元;棉花每亩补助15元。
补贴方式:省级以全省种植面积为依据预拨补助资金,年终进行结算,采用“一折通”方式发放。
4.畜牧良种补贴
①生猪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财农〔2007〕227号)和《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中央为全面提高生猪养殖水平,促进养猪业的持续发展,对使用优质精液的生猪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2014年在我省40个生猪养殖大县进行补贴,对项目县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在国家选定的优良品种范围内,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共计40元。补贴方式: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招标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向养殖户(场)供应良种猪精液。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供精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拨供精单位。
②奶(肉、水)牛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财农〔2007〕249号)和《2013年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为支持奶业和肉牛业发展,全面提高奶牛和肉牛养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对使用优质冻精的奶牛、奶水牛和肉牛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2014年在我省13个荷斯坦奶牛养殖大县、22个奶水牛养殖大县、12个肉牛养殖大县进行补贴,对项目县使用良种精液的养殖户(场、小区)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在国家选定的优良品种范围内,按奶水牛每头补贴20元;荷斯坦奶牛每头补贴30元;肉牛每头补贴1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补贴方式:由省组织各项目县招标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向项目县供应冻精,项目县畜牧部门向养殖户(场)供应补贴冻精,由农业厅根据审核确认的供精数量将补贴资金直拨到供精单位。
③绵羊、山羊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目的:为支持养羊业发展,全面提高养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对使用优质冻精的奶牛、奶水牛和肉牛养殖户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及对象:对我省30个养羊大县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养殖户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购买绵羊、山羊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贴800元。
补贴方式:省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种畜场进行评定,对种公畜进行鉴定,公布入选的种畜场名单,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统一采购种公畜,签订合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畜。
5.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
目的: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
补助范围:全省农牧业县(场)。补助机型的选择:在国家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由项目区农户自愿选择。补贴对象: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助标准: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得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机催芽机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补贴操作与资金兑付: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6.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政策依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发〔2011〕85号)。
目的:为促进我省草原生态恢复和农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农牧民增收和建设草原生态文明。
补贴范围及对象: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发放对象为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2009年底统计的承包草原且目前仍在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纯牧户。
补贴标准:禁牧补贴为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为每亩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为每户每年补助5.00元。补贴方式: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采用“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具备“一折通”发放条件的,要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7.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
目的:保障农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补助范围:在全省16个州市的开展试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补贴对象:种植水稻、玉米、油菜、青稞、甘蔗、橡胶等作物并参加保险的农业经营者及农户。
保险责任:因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遭受的种植业灾害。
保险金额:按每季每亩水稻260元、玉米275元、油菜230元、青稞240元、甘蔗500元、橡胶3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水稻每亩保费19元,玉米每亩保费16元,油菜每亩保费13元,青稞每亩保费2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5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甘蔗每亩保费47元,橡胶每亩保费4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承保方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县级农业部门作为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为全县种植业统保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定损及理赔: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为主负责农作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由农业相关部门复核监督,确保灾后理赔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后,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
8.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①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
目的:为增强养猪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按每头1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保费费率按6%核定,即每头保费60元。中央承担50%,每头补助30元;地方承担30%,每头补助18元;农户承担20%,每头12元。
补贴对象:全省能繁母猪养殖者。
补贴方式:以“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保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②奶牛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2012-2015年度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财金〔2012〕80号)
目的:为增强奶牛养殖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促进奶业持续发展。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按每头6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保费费率按6%核定,即每头保费360元,中央承担180元,地方承担108元,农户承担72元。
补贴对象:全省奶牛养殖户(场)。
补贴方式:以“见费出单”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人保财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林业行业政策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4〕212号)
补偿范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标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安排5元管护费。
办理程序:每一年度,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
2.新一轮退耕还林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西部〔2015〕46号)
实施范围: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次下达,其中第一年补助8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种苗造林费300元/亩,中央财政专项投资现金补助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亩。
3.退耕地还林补助
2014年我省原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已经补助到期,国家不再补助,现只有完善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
补助期限和范围: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对象和标准:实施退耕还林退耕户,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补助范围: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对象:以退耕还林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农村能源建设(沼气池中央专项资金1000元/口,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口;节柴炉专项资金补助100元/眼、太阳能1000元/户、微小水电机1000元/台、薪炭林建设100元/亩),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120元/亩,退耕农户就业创业技术技能培训200元/人、补植补造100元/亩。
5.陡坡地生态治理生活费补助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52号)及《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陡坡地生态治理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林联发﹝2015﹞2号)
实施范围: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江河两岸、城镇面山、公路沿线、湖库周围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5-25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范围外25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退耕还林。
补助标准:省级陡坡地治理工程省财政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3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资金分三次兑付,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300元/亩)、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亩、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亩。种苗造林补助300元/亩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现金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兑现方案直接兑现给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林权所有者。2012、2013年已实施的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按原政策补助标准执行。
6.森林抚育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范围:当年有该项目计划任务的县(市、区)。实施森林抚育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林业职工和农民。
实施对象: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补贴标准:非天保工程区的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亩,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7.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农〔2011〕104号)
贴息对象及范围:
①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③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④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贴息率: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2%。
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8.国家林木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对象及范围:经过国家批准的5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及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
补贴标准:①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②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标准:除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平均每株良种苗木补贴0.2元,由省级根据不同树种苗木确定补贴标准。
9.国家造林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
补贴对象: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或迹地进行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补贴标准: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10.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核桃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44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木本油料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林联发〔2010〕47号)。
扶持对象:发展木本油料产业的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和个人补助标准:核桃基地建设100元/亩,油茶、澳洲坚果、美国山核桃基地建设200元/亩,核桃提质增效150元/亩。
11.省级农村能源补助资金
政策参考:《云南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57号)及《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法策〔2011〕12号》。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农村节柴改灶300元/户、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推广项目1000元/户、病旧沼气池改造1000元/户(2015年起不再安排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
12.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补偿对象和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1)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3)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4)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购买保险,补偿标准按合同约定。
13.森林火灾保险
政策依据:《中国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森林火灾保险方案的通知》(云林联发〔2011〕38号)等。
范围和期限:云南省内一年一保。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险责任:保险期内,因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及森林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林地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每亩400元。保费为0.4元/亩,保险费率为1‰。
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由财政统一全额承担;商品林财政承担85%,林业经营者承担15%。
六、水利行业政策
1.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
政策依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的意见》(云水农〔2014〕13号)。
项目申报条件:
①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申报要符合《云南省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对已列入国家大中型灌区改造规划,以及规划纳入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主要用于已建灌区渠系渗漏、垮塌、病险严重等影响效益发挥的“卡脖子”渠段的改造、修复和配套,解决渠系工程设施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其中,山区五“小水利”项目申报要符合《云南省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10-2015年)》,重点支持雨水积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设,以及小渠道、小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兴建、修复、配套和改造。
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申报要符合相关要求,对已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主要用于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或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修复、提升和改造。
③单个省级小农水项目申请投资应不高于200万元,其中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灌溉面积应不超过02万亩;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应以单个工程为申报.单元。
④省级小农水项目申报除有项目建设方案外,必须附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的原始材料,并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⑤项目申报须附有逐级申报文件。
2.“爱心水窖”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爱心水窖”解决饮水困难的意见》(云发〔2012〕16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爱心水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水农〔2013〕35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爱心水窖”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云水农〔2014〕92号)。
项目申报条件(建设范围):
①生活用“爱心水窖”建设范围:重点解决从未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农村供水设施没有覆盖的山区半山区;对国家已安排投资建设过农村饮水工程,在近年连续干旱中地表水、地下水缺乏或开采利用困难,通过水文、地质论证确属自然原因导致水源枯竭、原建供水工程难以继续利用的,经审查论证可列入建设范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饮水困难问题,不在建设范围,应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②生产用“爱心水窖”建设范围:未列入国家及地方大中小型灌区建设规划;耕地零星分散,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缺乏地表水源或地表水引(提)水成本高的地区。其他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支持范围,已列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等建设规划,投资渠道明确的小水窖工程,应纳入整合资金建设“爱心水窖”范畴。
③申报主体。“爱心水窖”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农户或联户。申报前,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等方式,向受益农户介绍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及筹资方案、运行管理方案等情况,广泛征询受益群众意愿并获得用水户支持,并公开(公示)投工、出资等内容。
七、科技行业政策
1.农业科技示范园
申报条件:重点领域是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开发与精深加工、畜禽良种及产业化、健康养殖等产业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①专业型示范园是指以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扩繁、试验、示范、推广为目的,地域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示范园建设主体为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3000万元以上且盈利。
②综合型示范园是指以骨干企业为龙头,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在相对固定区域内应用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园内需具有骨干企业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盈利。
支持政策:通过认定的示范园,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
2.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申报条件: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支持政策: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3.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是盈利企业。近三年农产品深加工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企业深加工技术或产品获得1件(项)以上专利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等授权;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达1%以上,每年在研新产品或新技术项目不少于1项。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政策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4.科技特派员
申报条件:
①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
②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或者所服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实现盈利;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支持政策: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在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