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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低收入人口监测和救助帮扶!《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 发布日期:2023-07-03
  • 来源:云南日报、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 阅读量:1078

记者从省民政厅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省民政厅联合16个省级部门共同出台的《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和救助帮扶,推动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办法》由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管理、救助帮扶、附则五个部分组成,共有26条具体措施,主要明确了低收入人口的概念和类别、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标准、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低收入人口救助政策。


《办法》明确,低收入人口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困难家庭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共六类对象。低收入人口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进行认定。


《办法》明确,我省将对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相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基本生活。存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困难的,相应落实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政策。对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的,相应给予灾害救助和临时救助。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低收入人口提供访视照料、殡葬费用减免、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进一步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关联低收入人口看病就医、就学、就业、住房等指标的分析比对,主动分析查找因病因学等自负费用支出较高,或因灾、突发意外事故等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救助。



《办法》将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详情如下↓↓


《办法》规范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明确为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条件,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


此外,《办法》设定的低收入人口申请认定程序等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规定保持一致,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收入、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认定适用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标准。


从今年7月起,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合8736元/人/年,同比去年增长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同比去年增长1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相应提高,达947元/人/月,合11364元/人/年,同比去年增长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分别比上年提高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