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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如何管理?云南三部门联合发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2-18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79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扶贫项目资产

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州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二)全面推进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要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纳入台账管理,暂时明确管理责任,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并理顺权责关系。

(三)全面落实后续管理责任。省乡村振兴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台账建立、确权登记等工作进行统筹、规范,并指导各地抓好落地落细落实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指导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建立分台账,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责任清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权责相符。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切实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结合,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与建立股份合作机制有关工作的衔接,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资源和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等,通过入股或参股的方式开展村村合作、村企合作、村社合作,获取投资收益。

(五)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用盘活闲置资源和经营性、公益性资产获得的收益设立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资金,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帮助救助对象渡过生产生活难关,化解返贫致贫风险。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紧紧围绕扶贫项目资产“谁来管、怎么管、管得好”等关键节点,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强化工作落实。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保值增值,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体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成效,积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