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李熙临)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等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因素权重,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日前,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发布通知,对《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四部门明确,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6〕221号)同时废止。
通知具体对哪些条目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将带来哪些变化?
新增存续期表述并明确实施期限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新增“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新增“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新增“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等扶残助残工作实施期内”。
同时,三项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缩短补助资金下达时限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下达时间由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缩短到“30日内”;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也明确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新增各项补助资金测算公式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方面,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民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对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方面,则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中国残联指导地方各级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
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