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免职、降职情形,以及相关纪律。
要具备哪些基本资格才能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什么样的优秀干部能够被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党政领导干部符合哪些情形时应当免职、降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4、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5、辞职或者调出的;
6、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7、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8、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符合哪些情形不得被列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遵守“十不准”!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云南扶贫热线记者 李熙临 据新华网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