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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这些农户危房改造可获政府扶持!
  • 发布日期:2018-07-12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482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住有所居,是中国人几千年的梦想。

为全面解决云南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推进贫困县非“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以农户为主,政府适当扶持为基本原则

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少数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作为扶持责任主体的县级政府可提供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支持,或按照规定统筹有关财政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贴息支持标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相关标准。

以“安全稳固、遮风避雨”为基本标准

C级危房改造,只能采取加固方式改造;

D级危房通过加固可以达到基本标准的,也应当采取加固方式改造;采取加固改造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可以拆除重建,但建新必须拆旧。

《意见》强调,凡有下列情形的农户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

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

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又不自己改造的;

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对具有历史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合院式、干阑式(木楞房、垛木房、竹楼、吊脚楼)、土库房(碉房)、土掌房和蘑菇房等传统特色民居不能“一刀切”简单认定为D级危房。

《意见》同时指出,在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和标准时,要注意公平公正,把握好“4类重点对象”与非“4类重点对象”之间、非“4类重点对象”不同情形之间的平衡;要调动危房户自身的积极性,动员危房户投工投劳和群众互助;对虚报危房改造数量、擅自扩大建房面积和提高建设标准等干扰大局、严重破坏党委和政府公信力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据悉,早在去年,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4类重点对象C、D级农村危房改造,到2019年年底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