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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7-08-02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367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好4类重点对象的安居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4类重点对象C、D级农村危房改造,到2019年年底全面完成。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牢牢把握脱贫攻坚目标要求,以实现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为目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分类实施。根据不同的改造对象和危房情况确定改造方式,合理筹划、科学安排改造工作,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扎实推进。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确保质量和效果,防止大拆大建和扩大建房面积,避免建房致贫、返贫。

       二、主要任务
       (一)精准核实存量危房。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各州(市)、县(市、区)全面完成全省4类重点对象C、D级农村危房现状精准核实工作。要与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信息进行衔接,对已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的危房信息和非贫困户、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危房信息进行标注,精准认定危房底数,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做到应保尽保。未录入4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系统的农户,不得列为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自2017年起,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不再进行整合实施,同一贫困家庭不得重复享受两类补助政策。

       (二)科学编制实施计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编制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3年计划报省政府审定,指导全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3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鼓励贫困户提前开展危房改造,危房改造完成时间要提前至少同步于脱贫时间。

       (三)推行适宜的改造方式。一是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采用加固改造方式。D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用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拆除重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大力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村危房加固改造技术。二是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有住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三是探索农房建造新方式。编制符合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风情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农户使用。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结合农户自建、统规联建,组织协调好工程队选择、建材采购、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节约建造成本,强化居住功能。

       (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五)保障安全和基本卫生条件。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达到主要部件合格和结构安全,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人畜分离、厨卫入户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三、资金支持
       (一)明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筹措资金,并结合各地区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及改造工作绩效、政策支持、措施保障等因素,与中央补助资金一并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严禁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积极开展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实施贷款贴息补助、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有信贷需求和相应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的原则,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基准利率及以下的优惠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
       按照贴息贷款规模的3%设立风险补偿金,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1∶1∶1的比例筹措并拨付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负责督促贷款农户偿还贷款本息,当发生贷款损失时,由县(市、区)政府和属地贷款金融机构按7∶3比例分担。省级金融机构要指导州(市)、县(市、区)金融机构建立追偿机制,对已经采用风险补偿金核销的坏账,通过追偿还款取得的资金,按70%退还当地财政部门。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地区根据4类重点对象的数量及贫困程度,针对C、D级危房数量比例、改造方式等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可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统筹支持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作用,引导农户自主改造、互帮互建,统筹推进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4类重点对象精准识别、危房精准认定、改造技术指导、质量安全、资金筹措等工作。

       (二)强化申请批准和档案管理。对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确认,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坚持一户一档,核实一户、建档一户,同步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套台账,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更新贫困户信息,加强信息共享。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农户知晓、程序公开公正、资金直拨到户、档案信息完备、监督公开透明、处罚措施有力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监管体系。加强项目进度调度,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年中、年终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建立工作落后县(市、区)约谈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农户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建房保证金”、“回扣”、“手续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