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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识别为贫困户,您需要了解的东西有哪些?
  • 发布日期:2017-07-01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539

自强、诚信、感党恩,我希望我不是贫困户

——是否识别为贫困户,您需要了解的东西有哪些?

  近日,白马村全村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开始了——
  希望大家都能自立自强,深刻明白富裕是好的、脱贫是光荣的、戴着穷帽子(若非特殊原因)总归是不光荣不光彩的;希望大家把收入如实申报、不欺瞒、不吓哄,诚信并历尽所能呈报每一项数据;希望大家能够感恩党和政府,有能力的老百姓国家鼓励你,遭遇困难等时国家有低保、老年补贴、临时救助等各类政策,因为只有党和政府为了让全国人民2020年一起步入小康而不惜代价对老百姓倾情付出。

  此次动态调整要求实现“三个零”,即: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分析研判,实现“零错评”;要求对2014年-2016年脱贫户分析研判,实现“零错退”;要求对非建档立卡户分析研判,实现“零漏评”。

  特别是这一轮识别不再实施规模控制,不再有数量指标要求,最高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应退尽退,应纳尽纳,应扶尽扶。

  为了确保程序公平,要求必须召开贫困情况分析,对全村动态管理进行贫情分析。成立由大河镇挂村领导、驻村扶贫工作队、村“三委”委员、村组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等组成的动态管理工作队,并通过多次召开贫情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贫困户最终名单。

  在白马村成为贫困户虽然可能有一些政策享受,但是这顶“穷帽子”不可能说戴就戴,否则,将会有无尽麻烦。很多老百姓都关心自己家能否被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了解自己家是否被漏评?是否被错退?是否被错评?希望以下问题的解答可以帮到你。

  一、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要干什么?
扶贫动态管理工作只干“三件事”:
应退尽退——甄别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坚决剔除违规纳入、识别不精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
应纳尽纳——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中,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
应扶尽扶——再核实2014至2016年认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凡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

  二、哪些是属于“应退尽退”的人群?
已经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以及存在“十种情形”的属应退人群。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成为现任“村三委”干部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3.拥有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此类机动车并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安置户,在综合考虑是否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后,确定是否正常退出)。
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以及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达到脱贫标准时,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存在上述1—5项括号内情形,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人口,列为2017年脱贫人口。

  三、哪些是属于“应纳尽纳”的人群?
非建档立卡农业户籍农村常住人口,2016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1.实际居住C级、D级危房且自身无力改造;
2.家庭因病致贫,且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家庭适龄成员因贫辍学,或家庭因学致贫。
符合低保条件并享受低保政策,但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也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管理。

  四、哪些是属于“应扶尽扶”的人群?
对2014至2016年认定的脱贫户进行核查核实,凡是尚未完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标注为脱贫返贫人口,落实帮扶责任,继续采取帮扶措施,实现稳定脱贫。

  五、何谓“两不愁三保障”?
(一)“两不愁”认定标准
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贫困乡标准。2016年为2952元/人。


(二)“三保障”认定标准
(1)住房安全保障:1)按照住建部门认定标准,等级在A、B级以上,C级和D级的属于危房户;2)易地搬迁扶贫户达到入住条件;通路、通水(饮水安全保障)、通电;3)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上。
(2)基本医疗保障:1)参加新农合、有大病保险(大病统筹、大病救助机制);2)医疗费用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报销;3)有地方看病;尤其对于家里面有残疾、慢性病、重症病人需要常年或者大量医疗费用,而自身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必须有大病保险。
(3)义务教育保障
  青少年不能因贫辍学,即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存在因贫辍学的情况。但是:1)自己不愿意读书;2)被开除;3)身体不允许(弱智、精神问题)等3种情况除外。

  六、漏评、错评、错退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一)漏评户的判断依据
如果某非贫困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判断为漏评:
1.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地方贫困标准线。
2.人均年纯收入略高于地方贫困标准线,但收入不稳定,且吃穿无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
3.人均年纯收入略高于地方贫困标准线,但收入不稳定,且住房无保障(无房户或危房户)。
4.人均年纯收入略高于地方贫困标准线,但收入不稳定,且 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
5.人均年纯收入略高于地方贫困标准线,但收入不稳定,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重病患者需要治疗,难以承担医疗费用。
6.人均年纯收入略高于地方贫困标准线,住房安全、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基本有保障,但收入不稳定,且因建房、因病、因学、因灾祸等造成大额负债的。
7.当地村民一致认为属于漏评的其他因素。
  (二)错评户的判断依据
    如果某贫困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属错评:
1.拥有新房、机动车、持续稳定收入产业等的农户。
    ①家庭拥有小轿车、运输车等机动车辆或挖掘机、铲车等价值高于3万元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代步车、农用手扶车、农用三轮车等价值3万元以内的车除外;
    ②家庭户籍成员中在城镇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商铺的;
    ③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近两年内自建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
    ④家庭户籍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有经营产业的个体工商户,或林果面积、养殖规模达到一定规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种养业大户;
    ⑤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劳动力强,可获取持续稳定收入的农户。家庭劳动力较强,凭自身体力、智力可保障其稳定收入,或长期缴纳了商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户。
3.家庭成员中有国家公职人员1)的农户。家庭成员(具体包括本人的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中有国家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干部的农户。
4.长期不在本村生活或举家外迁的农户。长期不在本辖区居住生活(含外出务工)无法取得联系的农户,近两年来举家外迁的农户;
5.家庭内部蓄意拆分户口的,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贫困的。突击撤户、拼户、分户的;儿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致使父母贫困的;儿女住好房子而父母住破屋或独居的。
6.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嗜赌成性、吸毒致贫的农户。
7.刻意隐瞒信息逃避调查、阻止调查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一、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二、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三、其他公职人员(但必须同时具备三点:1、单位是公有性质。2、本人为在编人员。3、依法履行职务)。一般指有财政供养人员,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含在编公办教师。
  (三)错退户的判断依据
如果某个脱贫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判断为错退:
1.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地方贫困标准线。
2.吃饭、穿衣无法得到保障,收入水平低,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做了重大手术,或有重度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医疗状况无法得到保障,需要花费大量费用,致使家庭贫困。
4.家庭成员中子女均上学,由于家庭情况困难,义务教育无法得到保障,教育负担较重,而又无稳定收入来源。
5.居住房屋属于危房且无其他住房,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水平低,无稳定经济来源。
6.当地村民及调研组一致认为不应脱贫的其他因素。

  七、人均纯收入是如何测算出来的?
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户籍人口数。
家庭纯收入包括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纯收入、财产性纯收入、 转移性纯收入四个部分。
  (一)家庭经营性收入:
种植业:
粮食作物:谷物类、豆类、薯芋类
经济作物:油料类、糖类、水果类、蔬菜类、其他
养殖业 :鸡、鸭、鱼、猪、牛、羊等等
其他(经营性)行业 :如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车辆运输
  (二)工资性纯收入:
本地务工:由县统计部门、农业部门及扶贫办根据不同工种,如技术工、一般工、男工、女工等按照地方实际情况核定。 
外地务工 :由县统计部门、农业部门及扶贫办根据务工地点实际情况核定,并且外地务工人员应扣除相应的生产成本(房租费、交通费及伙食费等)。
  (三)财产性纯收入:
房屋出租 土地流转 股利分红  其他
转移性纯收入:
离退休金   赡养费   低保补助(轮流享受低保的除外) 
救济金  抚恤金  退耕还林补偿费  耕地地力保护补偿费
粮食直补  粮种补贴  其他
  (四)不计入收入的情况:
1)临时发放的牛羊等,不能算作收入,算到享受发展特色产业的帮扶措施。
2)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不能算作收入,应算到享受危房改造资金的帮扶措施。
3)临时性(一次性)发放的资金补助不计入收入,算作享受了产业发展资金补助;
4)临时性的慰问金、米面油等慰问品等,不能算作收入。
5)得到了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医疗保险,不能算作收入,算到享受了医疗救助的帮扶措施。
6)政府提供的种子、化肥等农资,不能算作收入,但可以在生产性支出中减掉该部分。
7)子女上学获得的助学补贴(营养餐补贴),不能算作收入,算到享受助学补贴的帮扶措施。
8)养老保险不计入收入;
9)未到账的补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