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助力贵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日前,中国保监会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在贵州建设“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结合贵州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十项行动”,有针对性的创设多项保险扶贫政策,给予贵州省更多的支持措施,创新更富活力的扶贫体制机制,为贵州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贵州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扶贫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多层次保险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保险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取得突破,贫困地区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接近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重大民生保险实现“愿保尽保”,生产生活得到现代保险全方位的保障。
《实施方案》要求,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保险需求,实行多项特惠政策。对保险机构按照“费率要低、责任要宽、保额要高”的原则,开发的符合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保障需求保险产品,优先予以审批或备案。《实施意见》强调,支持贵州设立本土保险法人机构,支持全国性保险公司到贵州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努力实现保险网点乡镇全覆盖和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放宽对在黔保险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加大保险资金扶贫投放力度。实施保险业扶贫志愿者贵州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提出,在贵州省选择2-3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设立“保险业精准扶贫示范县”,实施“保险资金优先安排、需求产品优先开发、新型险种优先试点、分支机构优先批设、定点扶贫优先考虑”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险扶贫的保障机制。保监会专设贵州扶贫工作组,组织各项特惠政策的落实,引导保险机构给予贵州扶贫业务全方位支持和倾斜;推进保险信息系统主动对接贵州“扶贫云”;为贵州扶贫干部免费提供保险知识培训项目及师资等智力支持;建立脱贫攻坚保险服务专项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市场准入、高管资格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贵州省政府成立保险扶贫工作推动组,完善保险扶贫支持政策,将保险纳入扶贫规划及政策体系;鼓励各地整合扶贫资金,对保险扶贫业务给予保费补贴或提高补贴比例;贯彻落实国家保险扶贫业务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运用保险机制开展扶贫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对服务扶贫开发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予以奖励。
附:方案原文
关于在贵州建设“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创新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思路和途径,推进在贵州建设“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助力贵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扶贫开发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在坚持“定向、精准、特惠、创新”原则做好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基础上,结合贵州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十项行动”,创设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扶贫政策,给予更大倾斜的具体支持措施,创新更富活力的扶贫体制机制,通过保险机制筑牢防止因病、因灾致贫返贫的防线,为贵州打赢脱贫攻坚战、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为其他地区保险助推脱贫攻坚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贵州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等不同模式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保险扶贫工作格局,“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的保险扶贫产品不断丰富,“设立法人、覆盖县域、辐射乡镇、服务到村”的多层次保险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保险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取得突破,贫困地区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接近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重大民生保险实现“愿保尽保”,生产生活得到现代保险全方位的保障。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保险产品特惠政策。
1.保险公司开发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农户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在贵州执行的费率可在全国普惠水平上再下调10%-20%。
2.鼓励并支持贵州扶贫保险产品开发,对于保险机构按照“费率要低、责任要宽、保额要高”的原则,开发的符合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保障需求保险产品,优先予以审批或备案。
(二)完善保险扶贫组织体系。
1.支持贵州设立本土保险法人机构。支持贵州保险法人机构设立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农业保险、大病保险等与扶贫开发密切相关的业务经营资质。
2.对全国性保险公司到贵州设立省级分支机构、贵州保险法人机构到外省设立省级分支机构,优先予以审批。
3.2018年前,在黔保险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学历要求放宽至大学专科;对贵州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保险支公司、营业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网络建设,努力实现保险网点乡镇全覆盖和服务行政村全覆盖。严格控制贵州贫困地区现有保险机构网点撤并。
(三)加大保险资金扶贫投放力度。
1.所募资金投向贫困地区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积极支持其审批或备案、注册。
2.鼓励在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中列出一定比例,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专项用于贵州贫困地区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
3.中国保险业扶贫公益基金优先支持贵州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
4.实施保险业扶贫贵州志愿者行动计划。
(四)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保险需求。
1.结合贵州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推广茶叶、中药材等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积极开发推广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产品,支持“农业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业务在贵州优先试点,帮助贫困农户就地发展生产增收。面向能带动贫困人口发展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多档次、高保障农业保险产品和组合型农业保险产品,提供专属保险服务及防灾防损等增值服务。
2.不断改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服务水平,配合政府部门降低贫困人口起付标准或提高报销比例,提高保障程度,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配合地方政府探索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社会慈善等衔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
3.加快推广“保险+银行+政府”的多方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农村电商、外出务工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拓宽贫困户融资增信渠道。引导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产值综合保险保单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低成本盘活农户资产。
4.支持贵州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贯彻落实保监会、财政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业务开展,推动实现从以财政为主的经济补偿模式向以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共同支撑的多元化补偿模式转变。
5.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开发推广贫困户主要劳动力的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开辟异地理赔绿色通道构建扶贫保险民生保障网。
(五)整合资源打造保险扶贫示范县。
1.在贵州省选择2-3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区设立“保险业精准扶贫示范县”,实施“保险资金优先安排、需求产品优先开发、新型险种优先试点、分支机构优先批设、定点扶贫优先考虑”政策。
2.引导保险机构在示范县包村包户,实施定点扶贫,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对贫困农户生产生活实现风险全覆盖。
3.引导保险机构选派“三农”风险管理、健康与养老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等专业技术人才到示范县对应机构挂职,在查勘理赔所需的技术手段、专业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保险业服务脱贫攻坚工作机制。
1.保监会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专设贵州扶贫工作组,牵头组织各项特惠政策的落实,搭建保险行业与贵州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对接平台,促进保险服务贵州脱贫攻坚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实。
2.对在贵州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公司开展窗口指导,引导其给予贵州扶贫业务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等全方位支持和倾斜,对在黔省级分支机构的扶贫业务取消利润指标考核,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等导致的经营亏损不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3.推进保险信息系统主动对接贵州“扶贫云”,实现保险信息与建档立卡信息无缝衔接,确保保险服务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服务精准、成效精准。加强各保险机构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统计监测,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提供支撑。
4.为贵州扶贫干部免费提供保险知识培训项目及师资等智力支持,提高各级干部运用保险机制扶贫开发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向贫困地区基层干部和贫困农户提供农业技术、风险管理以及现代保险知识培训,提高运用保险发展经济的意识和能力。
5.建立脱贫攻坚保险服务专项评估制度,保监会定期对各保险机构支持贵州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市场准入、高管资格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以增强脱贫攻坚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完善各级政府部门保险扶贫支持政策。
1.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保险扶贫工作推动组,加强与保监会贵州扶贫工作组的对接协调,各地、各部门比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省级推动、部门支持、市级协调、县抓落实”的原则,统筹推进保险扶贫各项支持政策的出台和落实。
2.将保险纳入扶贫规划及政策体系,在政策指导、资金安排、工作协调、数据共享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鼓励各地整合扶贫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等保险扶贫业务给予保费补贴或提高补贴比例。出台扶贫资金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业保险保费的资金拨付等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贷款保证保险及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3.建立运用保险机制开展扶贫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贵州省人民政府将保险扶贫支持政策出台及落实等情况纳入各级目标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关农业保险、农房保险、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保险扶贫业务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对服务扶贫开发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