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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 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 发布日期:2016-04-28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437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的致贫原因实施精准救助,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对于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对于家庭成员患重病因病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于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于符合教育、住房等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相关部门分别纳入救助范围。
 
   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扶贫开发对象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扶贫开发对象进行重点核查,在旗县层面实现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时监测。
 
   从2016年起,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旗县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扶贫部门将利用扶贫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牵头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配合好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内蒙古扶贫办
 
编辑:瑛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