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对此,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四川代表团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成都理工大学副校长黄润秋建议加快国家扶贫开发立法。
黄润秋认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党中央践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际举措。截至2014年底,全国仍然有7017万贫困人口,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9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目前距离2020年只有5年时间,脱贫攻坚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迫切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瞻远瞩、审时度势,谋划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同时,明确指出扶贫开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提出了一系列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明确提出地方立法先行,全国先后有11个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地方扶贫开发法规。但从国家层面看,扶贫开发工作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制约了全国脱贫攻坚事业的健康发展。
黄润秋表示,在新常态下,扶贫开发工作更加注重精准性,对象识别、扶持措施、项目资金使用等均要求到村到户到人。但当前,全国唯一具备全局效应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由于出台时间较早,未能突出精准扶贫的理念和措施,全国各地虽然采取形式多样的脱贫攻坚措施,但各自为政、只谋一域,难以形成合力。出台地方扶贫开发法规的11个省(市),除云南、四川外,其余9个省(市)均在2014年以前就制定了扶贫法规,也未能全面涵盖精准扶贫的精神要义,对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和约束力不强。
另一方面,新时期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改大水漫灌为精确滴灌,必然会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例如,如何正确处理区域攻坚与精准扶贫之间的关系,做到两轮驱动,共同推进;扶贫开发责任、权力、资金、任务下放到县后,县级政府自主性增强,能否按照群众意愿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将出现更多不确定性,监督管理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精准到户,对社区群众关系产生新的影响,维护贫困地区社会稳定面临新的挑战等等,都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明确。
为此,黄润秋建议国家将扶贫开发立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着眼全局、融入大局,制定出台国家扶贫开发法规,全面约束和规范各地扶贫开发行为,进一步凝聚合力脱贫攻坚,切实达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目的,确保到2020年全国人民同步迈入小康。
微信:fp1017
来源:人民网
编辑:王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