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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5-12-04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6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进一步强化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贫困残疾人康复贷款贴息资金)、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率。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

(一)省级公告公示工作,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政策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重点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项目安排计划等内容进行公告、公示。

(二)州(市)公告公示工作,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和支持项目等情况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公示。

(三)县(市、区)公告公示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同时,健全和完善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应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户贫困农户的扶持情况。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省、州(市)级应通过重点使用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及时公开,县(市、区)级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社区)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九条 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十条 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20天以上,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 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天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资金绩效考核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州(市)、县(市、区)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将调减扶贫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23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贫开发〔200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