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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暂行
  • 发布日期:2015-12-03
  • 来源:曲靖乡村振兴网
  • 阅读量:617
云贫开办发〔2010〕117号
各州(市)扶贫办:
 
   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现将《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促进农民增收,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劳务输出的意见》(云政发〔2004〕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意见》(云政发〔2009〕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是指以促进贫困农民转移就业,增加贫困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劳动者的素质为主要任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补助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

   第三条 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坚持“政府支持、群众自愿,分级负责、市场运作,讲求实效、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转移培训的对象是贫困地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年龄在16至55周岁,在建档立范围内自愿参加转移培训的贫困农民

 

第二章 转移培训机构选择和条件

   第五条 承担技能培训的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在同等条件下,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优先承担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实习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有转移就业渠道和有职业介绍能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第六条 承担引导性培训的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选择具备第五条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也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选择当地的农职院校和农科部门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转移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 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贫困地区劳动力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和支持校企、校校联合,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外输为主的就业能力。技能培训按照国家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要求执行,一般不少于1个月,参训农民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90%,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5%,并稳定6个月以上。

   第八条 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引导性培训,主要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农民遵纪守法、依法维权意识和城市生活能力。也可围绕县城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为主,采取集中办班、现场培训等方式,重点开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传统手工艺培训,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引导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参训农民转移就业率不低于60%。

第四章 项目计划与审批

   第九条 县级扶贫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转移培训需求计划报州(市)扶贫办。州(市)根据各县需求编制本级项目计划,报省扶贫办。

   第十条 省扶贫办按照旧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农村劳动力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及各地需求情况,项目资金按照扶贫工作重点县80%、非扶贫工作重点县20%的比例,提出项目计划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等部门协商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由省扶贫办与省财政厅联文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各州(市)根据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县。

   第十一条 县级扶贫部门根据本级转移培训任务,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计划和要求,提供用工信息。通过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确定技能培训项目承担机构。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扶贫部门审定后,报州(市)扶贫办备案。引导性培训的承担机构由县级扶贫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选定后,开展委托培训。每个县确定的项目承担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五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培训对象审查制。县级扶贫部门要按照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对象要求,对培训机构招收的培训对象逐一进行审查。培训机构不得将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培训对象纳入培训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廉政承诺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承担机构签订项目合同和项目责任承诺书、廉政承诺书,并逐级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公告公示制。州(市)、县级扶贫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板墙报、宣传栏等,向社会公布项目承担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资金专户专帐管理制。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扶贫部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共同签字后,按规定手续在县级财政报账,严禁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县级扶贫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支付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改善培训条件,不得用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县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培训转移全过程监管、效果评价,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办法由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进度季度报告制。项目承担机构每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县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审核、汇总本级情况后报州(市)扶贫部门,州(市)扶贫部门汇总本地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省扶贫办。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制。项目承担机构要建立健全转移培训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附件一)、《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二)、《云南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员交接单》(附件三)。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坐谈、查阅台账、电话问询、户籍查对等方法,重点对培训对象、培训质量、转移就业、农民增收进行督促检查。县级检查面要达到100%,州(市)检查面不得少于50%,省级抽查面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县和项目承担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项目验收一般在项目实施周期截止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县级自查、州(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三个层次。县级自查。转移培训项目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和本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定,于项目实施周期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州(市)上报自查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州(市)级验收。州(市)扶贫部门在收到项目县自查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15天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扶贫部门和项目承担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扶贫办上报项目验收报告。省级抽查。由省扶贫办牵头商相关部门,根据州(市)验收报告,视情况对项目县和项目承担机构进行抽验,并对企省项目验收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须提供培训方案、工作总结、培训转移就业台账、完成培训及转移任务情况、审计报告、公示收费标准和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培训教材、管理制度、就业服务、报表上报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百分制。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扶贫办、州(市)扶贫办、县(市、区)扶贫办是本级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主管部门。各级扶贫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能,严把对象关、质量关、验收关、报账关。主动协调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项目招标、培训机构选择、培训对象审查、项目公示公告、项目验收等工作,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转移培训实行以奖代补的奖励制度,省扶贫办根据项目验收和日常检查,视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项目完成好的县和培训机构,给予增加年度计划指标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下年度不安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或减少项目计划;对验收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下年度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使用培训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州(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