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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协调工作会召开
  • 发布日期:2019-10-14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4971

10月13日,曲靖市召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协调工作会,确保《条例》学习宣传到位、贯彻实施到位,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助力添彩。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9年8月30日经曲靖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9月28日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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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曲靖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首部法规,对于依法推动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助力曲靖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结合曲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际,体现了曲靖特色,突出了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和广大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突出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不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文明丧葬祭扫、不文明旅游行为、不文明经营行为、不文明就医行为共9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明令禁止,对违反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议要求,参会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要尽快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要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条例的有效实施,推进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创建、城市精细化管理等工作融合发展。

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参会。

会议就具体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市创文办  常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