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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部门联合发布指标,对这项工作问效→
  • 发布日期:2023-10-12
  • 来源:珠江网
  • 阅读量:1443

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支持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中用于乡村产业发展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州(市)、县(市、区)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成效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严格产业项目实施管理、突出产业发展成效,确保资金聚焦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着力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第五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聚焦产业、突出成效”、“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集中考核、权责统一”、“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四项原则。


第六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和数据来源: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策。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其他资金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制度。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管理行业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等数据。


(五)各州(市)、县(市、区)上年度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自评报告。


(六)各级下达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巡视和监督检查等机构出具的与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有关的审计和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绩效目标设置、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效益和加减分等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过渡期内乡村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情况。主要评价过渡期内乡村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以及具体目标设置情况等。


(二)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目标情况。主要评价当年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目标制定,以及具体绩效指标设置和完成情况等。


(三)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实施项目总体情况。主要评价衔接资金支持产业项目资金占比、产业项目与县级乡村主导产业衔接、支持产业项目聚焦情况等。


(四)衔接资金使用机制建立情况。主要评价衔接资金以奖代补、经营奖补、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使用机制建立情况。


(五)项目库管理情况。主要评价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和调整情况,乡村产业项目入库管理情况。


(六)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主要评价产业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包括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


(七)产业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主要评价产业项目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情况,以及收益收取及分配情况。


(八)产业项目形成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主要评价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形成经营性资产情况、资产后续运营和管护情况等。


(九)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主要评价产业项目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包括各地衔接资金分配情况、产业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十)参与利益联结的国家、省、州(市)、县(市、区)四级龙头企业情况。主要评价总部在当地及总部不在当地但参与本地利益联结龙头企业数量、吸纳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缴纳增值税情况等。


(十一)参与利益联结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主要评价参与利益联结且年经营收入大于10万元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情况。


(十二)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情况。主要评价各地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情况。


(十三)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收入情况。主要评价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人均纯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情况。


(十四)机制创新情况。加分指标,主要根据各地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机制创新情况进行加分,包括资金筹措机制、使用机制、管理机制等。


(十五)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减分指标,主要根据省以上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的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以及因实施项目增加隐性债务等情况进行扣分。


(十六)数据作假情况。减分指标,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准确、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集中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州(市),以及当年下达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总量大于5000万元的县(市、区)按照实地核查与报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县(市、区)材料由各州(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县级报送。按照责任、权利、资金、任务“四到县”原则,各县(市、区)是资金项目管理的主体,要按照考核指标做好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及时制定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当年总体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对下评价及考核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聘请相关专家等开展。


第十条 各州(市)财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于次年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总体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评价通知另有要求的,以具体通知为准。各州(市)、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对各州(市)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属纳入考核各县的县均得分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90分)、B(≥80分,<90分)、C(≥60分,<80分)、D(<6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因素法分配,按照脱贫县和其他县分别给予相应激励。对各州(市)、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由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各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结束后自动废止。


附件: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



序号
指标
指标满分
指标得分
评价内容和赋分规则
数据来源
合计
100分

乡村产业规划情况
6分

主要评价过渡期内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规划情况

1
制定过渡期内乡村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情况
1分

评价过渡期内乡村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情况。制定出台过渡期内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得满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各地自评材料等。
2分

评价过渡期内乡村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目标设置情况。总体规划应明确具体发展目标,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发展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带动农村居民特别是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等方面目标。根据各县(市、区)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可执行性及完成进度等情况赋分。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2
制定当年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目标情况
1分

评价当年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目标制定情况。制定出台当年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目标的得满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各地自评材料等。
2分

评价当年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目标指标设置情况。绩效目标应明确当年具体完成指标,包括主导产业发展指标,发展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带动农村居民特别是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等方面指标。根据各县(市、区)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及完成进度等情况赋分。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乡村产业资金项目管理情况
49分

主要评价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管理情况

3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实施项目总体情况
2分

评价当年衔接资金支持产业项目资金占比情况。当年中央衔接资金安排产业项目占比达到规定的得1分,省级衔接资金安排产业项目占比达到规定的得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4分

评价当年衔接资金支持产业项目与县级乡村主导产业衔接情况。当年县级衔接资金实施产业项目中,用于具有优势特色的前三类主导产业项目资金占比达到产业项目资金60%(含)及以上的得满分,未达到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4分

评价当年衔接资金支持产业项目聚焦情况。当年县级衔接资金实施产业项目中,资金量前10的产业项目资金占比达到产业项目资金50%(含)及以上的得满分,未达到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4
衔接资金使用机制建立情况
3分

评价衔接资金使用方式规范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经营奖补、先建后补(限省级衔接资金)、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产业发展的(含各地自行创新的资金使用方式),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机制,且符合《云南省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云财农〔2022〕182号)规定。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通过相关方式使用衔接资金,但又未建立对应使用机制或建立机制中有违反中央和省级管理规定内容的,每发现一种方式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5
项目库管理情况
2分

评价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情况。原则上各县(市、区)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乡村产业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本年度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未在上年度11月底前完成入库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2分

评价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调整情况。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当年因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实施的,需及时重新调整到可以实施项目。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本年度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因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实施但未调整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4分

评价各地乡村产业项目入库管理情况。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需源自项目库,且入库论证充分、程序规范、要素完整、具备实施条件。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本年度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入库管理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6
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
3分

评价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设置情况。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审核,修改完善后随资金下达文件一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每个项目台账资料中缺少相关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3分

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监控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绩效监控,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台账资料。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每个项目台账资料中缺少相关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3分

评价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每个项目台账资料中缺少相关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7
产业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
4分

评价产业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当通过正式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并优先覆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没有按规定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4分

评价产业项目收益收取及分配情况。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利益联结机制的,待项目建成后应按时收取收益并及时进行分配。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没有收取收益或未进行收益分配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8
产业项目形成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4分

评价产业项目实施方案情况。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明确后续管护责任主体。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产业项目在没有政策依据的前提下未形成固定资产的,或形成固定资产但没有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4分

评价产业项目固定资产后续管理情况。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产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建成后,管护责任主体要加强资产管理,及时投入使用,避免闲置浪费。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产业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管护不到位,或未及时投入使用导致闲置浪费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9
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
3分

评价产业项目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年度各地衔接资金分配情况由财政部门公开公示,产业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扣分,每个项目台账资料中缺少相关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乡村产业效益情况
45分

主要评价过渡期内乡村产业发展产生效益情况

10
参与利益联结国家、省、州(市)、县四级龙头企业情况
5分

评价总部在当地且参与利益联结龙头企业发展情况。总部在当地且参与利益联结龙头企业中,1家县级龙头企业加0.1分(最高加1分),1家州(市)级龙头企业加0.5分(最高加1.5分),1家省级龙头企业加1分,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加2分,加到满分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
4分

评价总部不在当地但在本地参与利益联结龙头企业发展情况。总部不在当地但在本地参与利益联结龙头企业中,1家县级龙头企业加0.05分(最高加1分),1家州(市)级龙头企业加0.25分(最高加1.5分),1家省级龙头企业加0.5分,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加1分,加到满分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
5分

评价参与利益联结龙头企业吸纳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就业情况。县级参与利益联结龙头企业当年发放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工资总额大于等于全省各县平均数的得满分(包括签订合同人员应发工资,以及临时用工人员劳务工资),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工资总额同比上年每增长2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到满分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5分

评价参与利益联结龙头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县级参与利益联结的龙头企业当年在本地缴纳增值税总额大于等于全省各县平均数的得满分;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缴纳增值税同比上年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到满分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11
参与利益联结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
5分

评价参与利益联结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情况。县级参与利益联结且年经营收入大于10万元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大于等于全省县均数量的得满分;未达全省县均数量的,同比上年每增加1家加0.5分,加到满分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
12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情况
7分

评价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情况。县级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得满分;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本年较上年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值每缩小0.04个百分点加1分,加到满分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
13
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收入情况
7分

评价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人均纯收入情况。县级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得满分;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同比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增速的,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1分,加到满分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等。
7分

评价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生产经营性收入情况。县级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人均生产经营性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得满分;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同比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增速的,每增加0.5个百分点加1分,加到满分为止。
各地自评材料,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等。
扣分加分项
+10分

-20分

主要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扣分

14
机制创新情况
最高加10分

该指标为加分指标。根据各地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机制创新情况进行加分,包括资金筹措机制、使用机制、管理机制等,创新得到中央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一项加2分,得到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一项加1分,最多加10分。
各地自评材料等。
15
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最高减10分

该指标为减分指标。根据省以上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的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以及因实施项目增加隐性债务等情况进行扣分,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最多扣10分。
各地自评材料,省以上巡视、审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报告等。
16
数据作假情况
最高减10分

该指标为减分指标。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准确、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各地自评材料,抽查评价及考核结果等。

注:上述指标及权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资金管理重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等,进行适当调整优化。